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147号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福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9414L。
委托代理人:朱星炽,系该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第三人: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亚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QF513Y。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齐睿豪
书记员吴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