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执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农民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27641408C。
法定代表人:赵赞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资产管理中心办公楼内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WQF51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申请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及解除限制高消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1181执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杨光林
审判员 程佳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