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6473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鼎安建筑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娇。
被告: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南雁路丁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新。
被告:北京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庄永坡。
原告**与被告兴鼎安建筑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邢怀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秋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