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2民初3708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亚,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南雁路丁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佳诚,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建辉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亚,被告中建辉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佳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辉煌公司支付劳务费1 222 089元及利息(分别以575 000和619 235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金购买报销27 854元不要求支付利息);2.判令中建辉煌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3.诉讼费用由中建辉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建辉煌公司系具有合法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2017年3月26日和2018年5月1日,中建辉煌公司分别将其承包的“台1精装拆除及恢复项目”,和“通州老院子B10、D14精装修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分别为2017年3月26日和2018年5月1日,竣工日期分别为2017年5月9日和2018年7月5日,合同价款分别为720 000元和1 155 000 元,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后***如期完工并通过验收,双方经结算确认的工程劳务费分别为775 000元和1 569 235元,现金购买27 854元报销。中建辉煌公司仅分别支付给***200 000元和950 000元后,余款575 000元和619 235 元(共计1 222 089元)却迟迟不支付给***,并经***多次索要未果。中建辉煌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更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发放工人工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中建辉煌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中建辉煌公司已经按照合同付款比例付款很高了。没付款原因是合同第六项付款方式第六条有个30%的材料票,***拒绝开票给中建辉煌公司,所以中建辉煌公司没有办法继续支付剩余款项。B10和D14合同中建辉煌公司已经付款的比例很高了,因为结算书还没有出来,所以也没有办法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31日,***(曾用名徐三动,承包人,乙方)与中建辉煌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施工班组劳务合同》约定:经项目部研究决定,就台1精装拆除及恢复项目的工程实行内部责任制管理,由乙方负责组织该工程的施工,经济独立核算。施工项目内容及单价:备注1.含材料卸货,二次搬运(垂直运输、水平运输);2.图纸所含所有内容;3.现场文明施工,垃圾清理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当天未完成清理干净、每次以300元罚款处罚);4.含施工所有的设备、工具及工具耗材;5.施工质量要求优良。合同价款:此合同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工程量清单见附表,合同总价为720 000元。六、付款方式:(1)毛坯恢复经验收后付至合同额的30%。(2)精装基层骨架完工(隐蔽验收完)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3)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5%。(4)竣工验收结算完成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防水为五年。(5)乙方在第二笔款付款前必须提供劳务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认领表。(6)乙方需提供甲方合同总金额30%的材料票(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三、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

2018年5月1日,***(曾用名徐三动,承包人,乙方)与中建辉煌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通州老院子B10、D14劳务合同》约定:1工程名:通州老院子B10、D14精装修工程。2.分包合同内容。2.2(1)乙方工程完成50%(湿作业完成、木饰面进场)并经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额的80%。(3)结算后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质保两年,防水5年。4、合同不含税总金额 1 155
000元5、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2018年5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7月5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0违约责任30.1发包人违约责任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外,还应按合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提交了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中国院子项目B10及D14别墅样板间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验收时间:2019年1月15日。验收情况:1、该工程按图纸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各系统使用功能已形成,运行正常,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工程的观感质量较好。3、工程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参加验收人员一致同意验收,验收合格。项目部意见:实体经验收,质量合格,满足合同要求,竣工图等暂未上报。该《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工程部负责人、项目总经理、质量技术部、工程副总经理处有相关人员签字。

***提交了盖有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的《中国院子B10、D14徐三动劳务分包结算》,载明:1、B10签证,上报金额353 932.42元,审核金额178 305.22元;2、D14签证,上报金额227
447.96,审核金额156 605.44元;3、E08、D07、E02、G10维修,上报金额121 948.62元,审核金额79 324.6元;B10合同价D14合同价合计1 155 000元,B10审核金额530
200元,D14审核金额624 800元;上述上报金额合计1 858 329元,审核金额合计1 569 235元。庭审中,中建辉煌公司称:“对计算金额有异议,因此才没有走完流程”。***称:“金额就是1 569 235元,董小兰已经支付95万元”。中建辉煌公司称:“对董小兰付款流水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这是董小兰替北京辉煌公司付的,与厦门辉煌公司无关”。

***提交了盖有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2日的《装修专业/劳动分包最终结算书》,载明:工程名称:台1改造项目,分包单位徐三动,结算造价合计775 000元,应扣已付金额200 000,最终结算合计575 000元,减38 750元质保金,本次应付536 250元。庭审中,中建辉煌公司称:“台1是最后的结果,是最后的结算书,但是老院子项目的竣工验收单是最后结算书的前一个步骤,还没有走完流程。台1的金额认可,没有争议,确实欠对方575 000元。这个没有付款的原因是对方没有开具发票。对方提交的台1项目结算书盖的是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章,我们认可欠付金额。我们是跟甲方变更主体合同,没有跟原告变更,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跟原告签过新的协议”。***亦并未与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庭审中,***称:“台1项目已经支付20万元。起诉金额中的575 000元是台1项目的。619 235元是老院子项目”;“台1项目是2017年8月15日竣工,质保期已经过了。老院子项目质保期还没有到。但是我们本次起诉把质保金也要求对方支付。质保金是总价款1 569 235元的5%。老院子项目2018.12.31竣工。”。中建辉煌公司称:“台1项目质保期确实到了。老院子项目今年刚交付,质保期还没到”。

对于利息和违约金,***称:“2017年11月10日是以575 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1日是以619 23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起算日是工程竣工日。要求1000元的违约金。现金购买27 854元报销不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施工班组劳务合同》、《中国院子B10、D14徐三动劳务分包结算》、《装修专业/劳动分包最终结算书》、竣工验收单、银行交易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与中建辉煌公司签订的《施工班组劳务合同》与《通州老院子B10、D14劳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中建辉煌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款项。

《通州老院子B10、D14劳务合同》项下的欠款金额及利息。***提交的《中国院子B10、D14徐三动劳务分包结算》,虽然盖有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但中建辉煌公司在庭审中称:“对董小兰付款流水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这是董小兰替北京辉煌公司付的,与厦门辉煌公司无关”;“我们是跟甲方变更主体合同,没有跟原告变更,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跟原告签过新的协议”;***亦称并未与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本院综合相关证据认定《中国院子B10、D14徐三动劳务分包结算》系对***与中建辉煌公司签订的《通州老院子B10、D14劳务合同》进行结算。根据该结算表,审核金额合计
1 569 235元,中建辉煌公司已经支付95万元,尚欠款为619 235元。因《通州老院子B10、D14劳务合同》约定剩余5%作为质保,质保两年,***庭审中称该项目2018年12月31日竣工,尚未达质保期,故本院扣减质保金78 461.75元,中建辉煌公司应向***支付540 773.25元。利息部分,因双方于2019年5月20日对通州老院子B10、D14项目进行了结算,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后支付总款的95%,故本院以540 773.2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取消,故本院在以540 773.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施工班组劳务合同》项下的欠款金额及利息。庭审中,中建辉煌公司称:“台1是最后的结果,是最后的结算书,但是老院子项目的竣工验收单是最后结算书的前一个步骤,还没有走完流程。台1的金额认可,没有争议,确实欠对方575 000元。这个没有付款的原因是对方没有开具发票。对方提交的台1项目结算书盖的是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章,我们认可欠付金额”。本院综合相关证据认定《施工班组劳务合同》项下的欠款金额为575 000元。开具发票作为从合同义务并不能作为支付劳务款的抗辩,同时中建辉煌公司认可该项目质保期已届满,中建辉煌公司应向***支付575 000元。利息部分,因台1项目是2017年8月15日竣工,质保期两年,故质保金部分38
750元的利息应从2019年8月16日起算,另外的536 250元,本院以2017年11月10日起算。

《通州老院子B10、D14劳务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30违约责任30.1发包人违约责任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外,还应按合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现***主张中建辉煌公司支付1000元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现金购买27 854元报销部分,因***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
115 773.25元;

二、被告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540 773.2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536 25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75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四、被告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4元,由被告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