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康宏达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738号 申请人:北京中康宏达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202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丁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汀江。 申请人北京中康宏达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49382.8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限额649382.80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建辉煌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9382.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66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康宏达建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于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