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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云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324号 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9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女,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深圳云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宝源路西乡河东侧8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山地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机械交易市场C48。 法定代表人:**彬。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路西侧碧湾雅园1栋1-58至1-6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自,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申请人:**彬,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凯斯特(滁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CornelisHoogendoorn。 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云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山地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彬、***、***、凯斯特(滁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云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山地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彬、***、***、凯斯特(滁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14,127.7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云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山地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彬、***、***、凯斯特(滁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4,127.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