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宏智慧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利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8民初312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永利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沙湖社区鸡仔巷5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波、高子俊,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桥东路南二巷26-2号部分。
法定代表人:贺成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辉,周沛霞,广东广语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信宏智慧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210号5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滕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茶花、杨雪娇,广东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成香,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辉,周沛霞,广东广语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辉,周沛霞,广东广语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增城市石滩开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岗田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赖伟江。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永利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祥公司)、广东信宏智慧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宏公司)、贺成香、***、第三人增城市石滩开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利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波、高子俊,被告瀚祥公司、被告贺成香,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辉,周沛霞,被告信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茶花、杨雪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开达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瀚祥公司、信宏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13800元给永利丰公司;2、瀚祥公司、信宏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给永利丰公司(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从2020年9月21日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实际计算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时代天汇(长岭时光花园)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建的工程范围以及约定了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2020年8月21日前,原告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并于2020年8月21日向甲方提交了《班组结算申请审批表》,原告在《审批表》载明“我班组已完成本项目全部工程量(门窗、百叶、格棚、穿孔铝板),现申请项目结算,后附结算清单”,被告项目经理秦建勋在《审批表》上签署“情况属实,以公司预算部审核为准”。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瀚祥辩称:被一:请求法院驳回永利丰公司对所有被告的诉请。1.本案工程的结算金额已确定,为7917500.99元,该金额有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为依据,目前永利丰公司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2.因为瀚祥公司付款的前提是质量验收合格,对此合同的第6条有相应约定,但截至目前,永利丰公司未提供证明其所完成工程量合格的证据,也未提交申请质量验收的证据,依据第6条第2款的约定,在永利丰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后,要得到瀚祥公司的签字确认才能视为初验合格,也就是说截至目前,永利丰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只有在质量合格后,才完成验收的强制性规定。3.永利丰公司统计的已付款金额漏记了150万元,即石滩第一城房屋抵偿工程款部分,瀚祥公司提供了永利丰公司提供的收据,原件瀚祥公司保留,收据是由永利丰公司自己书写,永利丰公司可能将工程款在其他项目抵扣,但根据收据中的约定,工程款应在本案项目予以抵扣。4.永利丰公司在本案中存在工期的严重延误,瀚祥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各方达成的协议,要求在2020年7月29日前完工,但永利丰公司在2020年8月21日在工程尚未完工情况下,就进行了结算申请,即便按照该申请日期,也超过了约定的期限23天,根据双方约定,每超期一天应承担1万元的超期赔偿,因为双方在2020年7月3日达成协议书中商定以7月31日为时间节点,提前完工的给予奖励,拖延完工的给予处罚,故依据协议约定,瀚祥公司认为永利丰公司应向瀚祥公司承担相应的超期赔偿金。5.据施工合同第5条质保金3%的约定,质保金是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保修金的起算根据第七条保修条款第1款约定,保修期限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该质保金显然尚未具备支付条件。
被告信宏公司辩称:信宏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理由:1、信宏公司是该工程的总包单位,信宏公司将案涉工程在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瀚祥公司,瀚祥公司将其中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永利丰公司,瀚祥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永利丰公司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分包合同。信宏公司与永利丰公司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委托瀚祥公司与永利丰公司签署合同。因此,永利丰公司要求信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2、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仅是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并未规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需要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第二款仅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信宏公司为总承包单位,永利丰公司要求信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信宏公司不欠瀚祥公司工程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永利丰公司对信宏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贺成香、***辩称:贺成香、***不应就本案承担连带责任,永利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贺成香、***与瀚祥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通过永利丰公司提供证据来看,都是贺成香、***代瀚祥公司支付工程款,这与侵占公司资产,财产混同是不同的概念,代为承担支付款项是股东作出的对公司债权人有利行为,不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不能反而构成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三人开达公司未陈述意见。
反诉原告瀚祥公司诉讼请求为:1、永利丰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赔偿人民币200万元;2、永利丰公司承担维修整改费用70000元;3、永利丰公司承担反诉费。事实和理由:瀚祥公司将时代天汇(长岭时光花园)项目工程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分包给永利丰公司并签订合同。为了满足业主进度需要,双方在2020年7月3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乙方在长岭时光花园项目施工范围,2020年7月20日前完成工程量的90%,并于2020年7月31日完成相关收尾工作,达到竣工初验标准。第五条约定,若乙方未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作废,逾期按1万/天扣款处理。此后的2020年7月17日,永利丰公司进一步签字承诺在2020年7月29日前完成所有收尾工作,否则,按每延期一天赔偿1万金额承担超期责任。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量,因质量不合格,部分工序也未完成,瀚祥公司多次催促整改,但永利丰公司均未理睬,瀚祥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永利丰公司一直未取得质量验收合格手续,工期拖延,永利丰公司理应当承担工程超期赔偿责任。
反诉被告永利丰公司辩称:一、瀚祥公司要求永利丰公司支付工期超期延误赔偿2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永利丰公司承包瀚祥公司位于时代天汇(长岭时光花园)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永利丰公司已经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工程的安装并向瀚祥公司提交了《班组结算申请审批表》。并载明完成全部工程量。瀚祥公司的项目经理秦建勋在审批表上签署情况属实,以公司预算部审核为准。由此证明永利丰公司在2020年8月21日前即已经完成全部工程量并向瀚祥公司申请结算。因此,瀚祥公司要求支付200万元的工程延误赔偿明显错误。二、瀚祥公司要求永利丰公司承担维修整改费用7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7月底,永利丰公司已经按约完成长岭时光花园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与安装,经过了瀚祥公司的验收合格,双方已经进行结算。本案所诉争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交付给建设单位使用。永利丰公司一直未明确收到瀚祥公司的任何催告维修整改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开达公司(发包人)与信宏公司(承包人)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达公司将长岭时光花园工程施工总承包给信宏公司。施工日期730天日历天数。从2017年12月21日开始施工,至2019年12月20日竣工完成。
信宏公司(甲方)与瀚祥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信宏公司将长岭时光花园中土方开挖、回填、基础砖模、钢筋制作安装……门窗栏杆制作等分包给瀚祥公司。分包工作期限从2017年12月21日,结束日期2019年12月20日。劳务报酬暂定43283800元,实际结算金额按最终双方工程量计算确认为准。
2018年12月15日,永利丰公司(承包人,乙方)与瀚祥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时代天汇(长岭时光花园)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第一条、工程名称:时代天汇(长岭时光花园)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本工程具体要求明确如下:1、根据甲方提供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图纸,乙方保证按此图纸进行制作、安装,满足生产制作、施工安装规范及验收规范和甲方要求。……第二条合同金额及结算,1、本工程采用不含税固定单价承包方式,暂定不含税合同金额为8500000元。……3、结算方式最终工程量结算按图纸设计洞口面积计算,最终结算总价=固定单价×图纸设计洞口面积……第四条进场时间、地点及工期:……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进场施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3、本合同工期:按甲方下达的书面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为准(需提前20天下单)。第五条付款方式1、本工程按月完成量支付进度款……2、本工程窗框安装完成,甲方须支付至合同暂定金额的35%……3、本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甲方须支付至合同暂定金额的85%。4、本工程竣工结算完毕,甲方须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质保金比例,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待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第六条质量要求及验收一、质量要求: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验收……乙方安装完成后应于7天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初验,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视为初验合格。2、乙方安装完成后应于7天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初验,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视为初验合格。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7天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组织验收,最迟不能超过20天验收,若甲方超过此期限不组织验收,乙方可直接投诉建设方对本工程的验收。甲方应当为乙方合理安排。……第七条保修条款1、本合同保修期为一年,自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但甲方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若乙方维修不及时,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从合同约定应付工程款的第二个月起,每逾期一日,则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应付款总额的10%。2、若乙方的安装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进度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直至通过验收;乙方未按期完工的,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预期完工部分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班组结算申请审批表》载明:项目名称时代长岭花园;分项名称铝合金门窗;分包单位或班组:何金才;合同总金额8500000元。结算申报金额8622657元。班组申报完成的结算内容:我班组已完成本项目全部工程量(门窗、百叶、格棚、穿孔铝板),现申请项目结算,后附结算清单。分包单位签名/盖章或班组长签名:何金才,2020年8月21日。……项目经理审批:情况属实,以公司预算部审核为准。秦建勋。该审批表中“公司预算部审核、公司财务审批意见、副总经理审批意见、总经理审批意见”栏均空白。
2019年1月9日《收据》载明“安置房工程款项”中“安置房”被划掉,更改为“长岭工程款项”,“壹佰伍拾万元抵扣第一城房款”。
2020年,瀚祥公司(甲方)与永利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在长岭时光花园项目施工范围,2020年7月20日前完成工程量的90%,并于2020年7月31日完成相关收尾工作,达到竣工初验标准。二、乙方在2020年7月20日前完成总工程量的90%,并于2020年7月31日完成相关收尾工作,达到竣工初验标准。甲方承诺补给乙方近三年在本公司所有工程财务费用80万元整。三、乙方在融信庆丰村项目铝合金门窗、阳台玻璃栏杆、石材等分包工程,甲方收取乙方管理费用贰拾万元整。四、以上第二、三项相抵为补给乙方陆拾万元。五、若乙方未完成本协议第一条、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作废,逾期按10000元/天扣款处理。六、乙方不得已任何借口停工、闹事,工程完工后出结算单按合同比例支付乙方工程款,过程中如有停工闹事等,所有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重罚。
《长岭时光花园项目收尾工作》显示“2020年7月17日下午2点……3、各栋窗扇打不开的窗线条需要修改。4、铝合金固定玻璃安装、推拉门门扇安装、生活阳台门扇安装、百叶窗片安装,垃圾清理。……阳台栏杆玻璃安装、护窗栏杆安装、垃圾清理……各班组负责各自的收尾工作需在本月底7月29日前完成,如不按时完成,延期一天将处罚一万,希各班组尽快安排人手落实好工作。”,瀚祥公司并附“长岭公司管理群微信记录”、《会议签到表》,拟证明该会议内容的真实性。
2020年12月7日,永利丰公司向信宏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为:永利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但是信宏公司委托的承包商瀚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此,要求1、……若瀚祥公司未能按时付款,永利丰公司保留拆除门窗,回收自有资产的权利。2、信宏公司应向永利丰公司提供信宏公司与瀚祥公司之间就本项目的费用结算情况。
另查明:一、永利丰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金属门窗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内容。
瀚祥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成香。瀚祥公司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二、关于永利丰公司与瀚祥公司之间争议的150万元抵扣何处工程款的问题。本院另案受理的永利丰公司与瀚祥公司的其他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10014号案件中已经将150万元中的725699元抵扣。
永利丰公司提供照片,拟证明永利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
瀚祥公司提供:一、《施工日志》拟证明永利丰公司存在延期完工情况。二、2021年5月27日《工作联系单》,信宏公司项目部向永利丰公司发出,存在未完善事宜:1、A1-A8栋首层部分门框边、门帘窗框边、百叶窗框边玻璃密封胶未完善;2、A1栋公共区域门M1223门缝间隙过大,无法正常锁门。3、A2栋首层楼梯间窗C0915未安装,A2栋首层物业管理用房TC2718下部固定玻璃未安装。4、A3栋首层电梯大堂窗C1214未安装,穿孔铝板外遮阳未安装。5、销售中心部分门帘窗后期需按施工蓝图修复。以及信宏公司其他的《工作联系单》,拟证明要求各班组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三、照片,拟证明永利丰公司在涉案工程中施工存在的情况。四、《关于瀚祥公司已多次通知整改维修的情况说明》、《维修合同书》、《维修报价明细表》,拟证明瀚祥公司为维修涉案工程支出了费用70000元。五、罚款通知单,拟证明永利丰公司没有按照通知单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六、《班组结算审批表》,该表与永利丰公司提供的《班组结算审批表》前面内容相一致,永利丰公司提供的《班组结算审批表》中“公司预算部审核、公司财务审批意见、副总经理审批意见、总经理审批意见”栏均空白处,瀚祥公司提供的《班组结算审批表》均填写意见“公司预算部审核:经核算,结算金额为7917500.99元。2021年7月13日。……副总经理审批意见:该班组因质量为题,工期滞后及后期维修,按照合约在结算款中扣除以产生的费用。2021年7月25日”。
信宏公司提供付款凭证,拟证明其向瀚祥公司、***合计支付34681996.83元。
审理中,永利丰公司确认瀚祥公司已付4241310元。
永利丰公司陈述1、确认150万元折抵2018年石滩第一城房屋的工程款。而不是本案工程款。2、瀚祥公司要求贺成香、***承担责任,理由是贺成香、***的财产与瀚祥公司的财产高度混同。3、永利丰公司没有铝合金安装的资质,但铝合金安装不需要资质。4、永利丰公司不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鉴定。
瀚祥公司陈述:一、之所以《班组结算审批表》中时隔一年后才做出审核,是因为:1.秦建勋批注的情况属实,本意是收到原告提交的申请表本身的情况属实,而并非指的记载的申报的工程量及申报金额属实。故才在后面批注以公司预算部审核为准,该批注不构成认定原告已完成所有工程量事实,何况有几百套卫生间的门未做,不是小数,一楼商铺平开窗也未做;2.因为永利丰公司的工程内容未完成,故瀚祥公司多次催促永利丰公司进行维修整改,在经过漫长的催促后,永利丰公司仍拒绝维修,最终才做了结算。二、瀚祥公司审核的结算金额是基于工程量做出的,没有扣除罚款、逾期完工违约金等。
信宏公司陈述1、信宏公司没有向瀚祥公司送达过书面的整改清单,而是通过在项目例会上罗列各分包单位存在的问题的形式传达案涉项目需要整改的问题。就案涉分包工程存在的问题,瀚祥公司已经举证的《会议纪要》。2、工作联系单中的印章不是信宏公司的,项目部印章是瀚祥公司持有的。3、开达公司与信宏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截止转包,但可以分包。4、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给开达公司。虽然涉案工程存在整改的地方,但是不影响竣工验收,交付给建设方的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5、信宏公司没有对瀚祥公司进行过罚款。
本院认为:本院参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实施标准事实意见》中第五点第三十三项的规定,永利丰公司在本案中自认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但是永利丰公司拟的经营范围内包含金属门窗的制作安装,因此,单纯从资质角度,永利丰公司与瀚祥公司之间的合同并不因此认定无效。而开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信宏公司所提供的合同及庭审所做陈述,无法合理推测出瀚祥公司与永利丰公司签订的《时代天汇(长岭时光花园)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
现永利丰公司与瀚祥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存在争议,永利丰公司提供的《班组结算审批表》中申报结算金额8622657元。但项目经理审批“情况属实,以公司预算部审核为准。秦建勋”。该批注中内容显示秦建勋自身表明其不具备最终结算金额的确认效力。而应以瀚祥公司预算部审核为准。故永利丰公司主张应以8622657元为结算金额,依据不足。至于瀚祥公司提供的《班组结算审批表》,虽然有预算部核算以及公司副总签名,但上述审批表的时间已在永利丰公司提起诉讼之后。永利丰公司并不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在此情况下,本院暂时采纳瀚祥公司确认的金额,若永利丰公司日后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结算金额,可另循途径解决。故本院采纳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7917500.99元。现双方确认已付工程款为4241310元,故尚需支付3676190.99元。至于质保金,按照信宏公司陈述,整体工程在2020年11月20日已经交付给建设方,故截止庭审之日,已经超过质保期。同时结合瀚祥公司反诉中陈述即使永利丰公司存在施工问题,也已经由其自身维修完毕,且对于维修费用也提出了单独诉请。故永利丰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150万元房款是否应当抵扣的问题,因在另案(2021)月0118民初10014号案件中已经将150万元中的725699元抵扣,故余款774301元在本案中予以抵扣,也不减损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故应付金额为2901889.99元。至于永利丰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按照《时代天汇(长岭时光花园)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第九条第1点的约定,本院酌定从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3月1日开始,以2901889.99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总额以290188.99元为限。
至于永利丰公司要求信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信宏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包方,其不是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方。且永利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佐证瀚祥公司、信宏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信宏公司承诺对瀚祥公司的工程款承担付款义务。故本院对永利丰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至于永利丰公司要求贺成香、***对瀚祥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瀚祥公司在本案中所提反诉,关于第一项反诉请求,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书》所约定,永利丰公司最终的竣工日期应为2020年7月31日。现本院审查永利丰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宜。根据《班组结算审批表》中注明的“我班组已完成本项目全部工程量(门窗、百叶、格棚、穿孔铝板),现申请项目结算,后附结算清单。分包单位签名/盖章或班组长签名:何金才,2020年8月21日……”。“项目经理审批:情况属实,以公司预算部审核为准。秦建勋”的内容,但上述《班组结算审批表》的申报日期,并不能当然认定为竣工日期。现永利丰公司认为其按时完成涉案工程,对此瀚祥公司提供《工作联系单》、《罚款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但《工作联系单》中显示的日期最迟为2020年6月27日,《协议书》所约定的最迟竣工日期尚未届满。因此,《工作联系单》尚不足以证明永利丰公司存在延期竣工事实。至于《罚款通知单》,永利丰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瀚祥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罚款通知送达给永利丰公司,若罚款真实存在,则瀚祥公司并未有证据证明要求永利丰公司予以交纳。同时,《罚款通知单》上的签字人员也无法得知是永利丰公司员工。再结合信宏公司陈述其没有因延期竣工问题向瀚祥公司进行过罚款,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永利丰公司存在延期竣工的事实。故本院对瀚祥公司的第一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瀚祥公司提出的第二项反诉请求,经审核瀚祥公司提供的证据,即合同和报价单,与瀚祥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上的项目很难一一对应。同时,瀚祥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催促永利丰公司进行维修。故本院对瀚祥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永利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2901889.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3月1日开始,以2901889.99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总额以290188.99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永利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53元,由原告东莞市永利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33元,由被告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0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莞市永利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由被告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案件反诉费11680元,由反诉原告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勋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温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