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宏智慧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造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财保939号
申请人: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井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790917X4。
法定代表人:刘鸿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北方,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177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9001949267402。
法定代表人:滕腾。
申请人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784061.7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784061.77元的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4061.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伦雪莹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杜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