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1050号
原告:***,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先军,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
法定代表人:滕腾。
原告***诉被告广东****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22.04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