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1036号
原告:青岛莱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房家疃村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伟,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星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扬州路27号宏远奥园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莱运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星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李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现处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原告欲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在封控区域,本案涉及勘验现场,不适于线上开庭审理,致使原告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应属诉讼请求不明确,现阶段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莱运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7元,退还原告青岛莱运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松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