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2323号
原告:青岛莱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房家疃村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伟,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星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扬州路27号宏远奥园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青岛莱运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星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文书无法向**送达,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莱运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7元,退还原告青岛莱运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松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