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星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扬州路27号宏远奥园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F7WDQ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镇杭州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07328441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星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8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星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交纳上诉费,在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星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