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3民初1908号
原告:***,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弟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剑阁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剑阁县下寺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僧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剑阁分公司、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4元,减半收取计4882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