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44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路水岸华庭小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旺苍县嘉川镇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元天然气公司)、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简称天然气旺苍分公司)、旺苍县嘉川镇蔬菜村村民委员会(简称蔬菜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8民终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未能查清案件事实,认定天然气入户安装工程土建部分应由***负责的事实与证据不符,本案相关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广元天然气公司收取的2420元天然气安装费中包含了涉案天然气入户安装工程的管沟开挖、回填、硬化工程等土建工程费用。已交工程款(2000元入网费除外)中,广元天然气公司还应退还800元。2.一、二审法院未能厘清本案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蔬菜村委会在本案中是天然气入户安装工程的组织者,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者,是受广元天然气公司及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委托对相应工程款进行收取、保管、支付、退还的实施者。《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的关键条款是关于入网费和工程款的条款,合同的目的是收取工程款和入网费,该合同的性质应属于工程建设合同。涉案天然气安装建设合同的主体实际上是广元天然气公司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为解决辖区居民天然气入户事宜,组织旺苍县嘉川镇庙二村、庙二湾社区、蔬菜村及天然气旺苍分公司的负责人召开座谈会,确定土建施工费由村、社区承担。后旺苍县嘉川镇蔬菜村根据座谈会内容,召开村“三委”会议、村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其主要内容为管沟开挖、回填费用由村民自筹,每户费用5820元(户平上户费4420元、管网600元、开挖800元)。后蔬菜村委会与***签订《管沟开挖恢复协议》,实际由***完成管道的开挖、回填、硬化土建工程。根据以上事实,在天然气公司收取的入网费用中是不包括管道的开挖、回填、硬化费用的。蔬菜村委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公开收费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后,***自愿接受收费标准,并自愿交纳相关费用。对该笔费用的交纳,在天然气安装之前或安装过程中,无证据证明***对此提出过异议。旺苍县嘉川镇蔬菜村天然气安装工程交付使用后,***等村民以多缴费用为由,向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旺苍县召开了该县嘉川镇“两村一社区”(旺苍县嘉川镇庙二村、蔬菜村、庙二湾社区)天然气安装纠纷协调会,会议要求对安装工程进行审计,对“两村一社区”自筹资金土建开挖回填部分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等。此后,蔬菜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要求对开挖费核算后进行公示,并决议天然气安装以5220元为结算价,每户退费600元。之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通过蔬菜村委会退还***600元。***申请再审称广元天然气公司收取的2420元天然气安装费中包含了涉案天然气入户安装工程的管沟开挖、回填、硬化工程等土建工程费用,已交工程款(2000元入网费除外)中,广元天然气公司还应退还800元的理由,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羊斌
审判员***
审判员曾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