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02执恢258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父亲。
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8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64986.96元(天然气费1226499.96元,案件受理费23822.00元,执行费1466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阳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