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8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均,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路水岸华庭小区。
负责人:王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旺苍县嘉川镇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旺苍县嘉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天然气公司”)、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旺苍分公司”)、旺苍县嘉川镇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蔬菜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均,被上诉人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被上诉人蔬菜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改判由各被上诉人连带退还多收的天然气入网安装附加费8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的对象不是上诉人一人,而是上诉人所在的村委会324户村民。上诉人是以诉讼代表人身份起诉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2006)129号广元市天然气入网安装执行通知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已废止,本案涉及的天然气入网安装费4420.00元,不包括管沟开挖回填工程,管沟开挖回填费用系用户自筹资金,自愿交纳的费用,该认定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从而导致判决结果明显错误。理由如下:1、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是针对四川省范围内的水电气安装价格的文件,该文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强调必须公开、公平与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不得在合同外收取其他费用,同时明确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废止。但(2006)129号广元市天然气入网安装执行通知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与该文件没有冲突和违背。2、根据(2006)129号广元市天然气入网安装执行通知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上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属于旺苍县县城规划的范围,用户入网安装天然气的费用为4420.00元,不应当有其他任何费用。3、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包括必需的管材、管件、表计等和安装费用。管道的管沟开挖、回填工程属于安装的环节,不应另收取费用。4、本案关联的居委会与其他关联公司和人员签订的所谓合同,上诉人并不知情,涉及村民、居民要筹资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应按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的操作程序,被上诉人明显是借安装之名乱收费。5、村民交纳了费用,不能就此认定是自愿行为,应当诚实信用。天然气公司所收取的管道超长费用,因村民维权而予以了退还。现上诉人主张退还收取的管沟开挖及回填费用,是因其收取于法无据。6、公益事业、民生工程,必须合法的范围内为人民服务。本案天然气入网安装过程中所收取的上诉人在内的几百户居民的管沟开挖、回填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退还。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辩称:1、上诉人是以其个人名义提起的诉讼,并非是诉讼代表人身份,一审法院程序合法。2、本案诉争的天然气入户安装事宜是通过镇政府与天然气公司进行协调,并按照村社召开会议通过方案,进行了张榜公示,双方并签订合同。所争议的管沟开挖、回填工程不属于天然气公司的安装范围,属于村社和居民自筹资金承担的范围,天然气公司所收取的费用仅是安装费用,其外的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蔬菜村委会辩称,一、关于程序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是以其个人名义诉讼的,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文件已废止。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规定了“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等,与此文件不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三、被上诉人为农村基层组织,是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广泛征求村民意愿,根据村民意愿与天然气经营和安装公司协商达成的意见。村委会与村民并非是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与村委会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四、在村民安装天然气过程中,村委会只起到组织工作的作用,花费人力物力为村民安装天然气服务,并未获取任何的利益,安装天然气也是村民自愿行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土建工程费用,于法无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各被告立即返还多收的天然气入网安装附加费用未退还的800.00元,并承担违约多收的1400.00元费用从收款之日起到最后一笔退费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年利率6%,扣除已退还的利息;要求各被告承担由本案引起产生的复印费、误工车旅费等办案费用1111.65元及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3月29日,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为解决庙二村、庙二湾社区、蔬菜村居民天然气入户事项,召开“两村一社区”(庙二村、蔬菜村、庙二湾社区)负责人及天然气旺苍分公司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商定由村社牵头组织,确定户数、制定方案报建设局批准;入网费用标准4420元/户,由村、社代收代缴,户前费用800元/户,土建施工费社区、村承担。座谈会结束后,蔬菜村委会于当日召开村“三委”会议,有关天然气安装的会议内容为:以房屋作为天然气用户数,未建房的户必须讯问本人,以文字依据为准,天然气上户标准是4420元,另外其他费用由天然气安装厂家安装后再算,初步口头核算是1600元;做好宣传,给村民说明费用每户收6020元,不愿意安装天然气的农户,要写承诺书,农户不写必须有证人证明。
2016年5月3日,蔬菜村委会与奉泽俊签订《管沟开挖恢复协议》,约定:由奉泽俊实施天然气管沟开挖恢复工程,开挖管沟约2500米,价款按砼路面110元每米、土路40元每米结算,按进度付款,施工完成后按实际米数验收后一次付清。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月25日、2017年3月2日,蔬菜村委会分三次支付给奉泽俊天然气管沟开挖回填工程款20万元。
2016年5月4日,蔬菜村召集该村党员及村民代表32人开会,会议记录关于天然气安装的内容为:根据天然气公司到村规划,根据协商每户的费用是5820元(324户,户平上户费4420元、管网600元、开挖800元),同时要求大家做好宣传工作,一、二社社长做好协调,尽快落实安装。2016年6月19日,***交纳天然气入户、安装费用5820元。蔬菜村委会于2016年5月11日、10月9日向广元天然气公司交纳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合计1385520元(276户、5020元/户)。
蔬菜村天然气入户安装即将完成时,广元天然气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出具供用气合同业务登记单,该单记载:石坝村(蔬菜村)二、三社用户276户,入网费2000元/户,工程安装信息:单价2420元/户、工程内容为具备安装AC卡表条件,该业务登记单由蔬菜村、天然气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当日,蔬菜村委会与广元天然气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该合同约定:供气方为广元天然气公司,用气方为蔬菜村委会;天然气入网费、安装费收取标准按广价管(2006)129号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执行;用气方委托供气方负责组织具有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本工程设计时,用气方需向供气方提供有关基础设计资料和管道线路通道,供用气合同业务登记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蔬菜村天然气安装工程于2016年年底正式通过测试、通气并交付使用。之后,***等村民以多缴费用为由,向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反映。2017年7月21日,旺苍县委政法委主持召开嘉川镇“两村一社区”(庙二村、蔬菜村、庙二湾社区)天然气安装纠纷协调会,会议责成嘉川镇组建班子进行协调妥善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安装工程进行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由天然气公司承担;天然气安装由两村一社区自筹资金土建开挖回填部分,由嘉川镇督促村社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按照天然气安装政策,天然气公司先根据广价管(2006)129号文件安装费超出2420元/户据实收入部分退至村社账户,按审计结果进行清退。
2017年7月25日,蔬菜村委会召开有关天然气退费“一事一议”村民代表会议,到会村民代表26人,会议内容:根据政府协调,会议要求对开挖费核算后进行公示,核实后如实退还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会议一致同意按5220元为结算价,每户退费600元。2017年9月26日,天然气旺苍分公司通过蔬菜村委会退还***等276户天然气用户合计165600元,每户600元,***已领取。
广元市物价局、广元市城市规划和建设局2006年7月19日发布的广价管(2006)129号天然气入网费安装费执行通知规定:居民生活用气入网费按2000元/户收取、安装费2420元/户(IC表);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包括所必须的管材、管件、表计、表箱等材料费用和安装费用,用户付清入网费和安装费后,天然气公司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天然气管道接至用户室内灶台前。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28日发布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规定:市主城区、市内各县城、乡镇建成区范围内发展的天然气用户,其入网费、安装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广价管(2006)129号的规定执行;范围外发展的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入网费按照广价管(2006)129号执行,即2000元/户,安装费结合现行城镇居民用户入户安装管道核算长度标准,适当提高到户外地埋管道7米、户内管道10米,在此标准及以内的,入户安装费仍按每户2420元收取,超出此标准的,超出部分的材料费和安装工程费另行加收,超长管道用户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应坚持“用户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具体由公司与用户协商。
另查明,嘉川镇蔬菜村辖区属于旺苍县县城规划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关系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普遍的原则,也称合同自由原则,在该原则下,当事人可以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权自行决定不设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合同”就是当事人根据该“意思自治”原则,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为了解决居民天然气入户,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积极推动下,蔬菜村委会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就该村村民生活用气入户、安装的具体事宜召开座谈会,蔬菜村委会代表居民在表达需进行天然气入户安装意愿的要约邀请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承诺为其设计安装,并就入户安装费用达成一致,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蔬菜村委会根据前述座谈会约定,并通过村社干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将安装方案及其收费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愿意安装的村民按户进行了统计,***等村民虽不是合同直接当事人,但因其是天然气实际用户,属于该合同利害关系人,其自愿交纳了相关费用,同意蔬菜村委会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达成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合同的约定内容,正是合同自由原则在本案中的客观体现,应予认定。
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是:按广价管(2006)129号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规定的入网费、安装费合计4420元,是否包括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蔬菜村委会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以座谈会的形式达成的口头约定内容,虽未当即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写入后来倒签的《供用气合同》,但根据前述座谈会记录和蔬菜村“三委”会议记录记载事实,可以确认蔬菜村委会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达成的合同的基础内容是:天然气安装过程中的管沟开挖、回填费用由村民自筹,其余入户费、安装费按主管部门文件执行,该口头约定也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供用气合同业务登记单记载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内容为具备安装AC卡表条件,但该登记单形成的时间是在全部安装工程即将结束时,其中管沟开挖、回填工程客观上已在此前由奉泽俊按照2016年5月3日《管沟开挖恢复协议》履行完毕;***等居民认为天然气安装包括管沟开挖、回填、硬化等土建工程费用,与前述合同基础内容不符;广价管(2006)129号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规定: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包括所必须的管材、管件、表计、表箱等材料费用和安装费用,未涉及管沟开挖、回填工程事项。所以,《供用气合同》中约定的入户、安装费标准按广价管(2006)129号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执行,不包括前期用户自筹资金进行的管沟开挖、回填工程。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天然气入户安装合同,特别是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承担主体的约定,几经镇、村、社会议研究,与天然气公司达成一致,***等天然气实际用户以其自愿交纳管沟开挖、回填费用的行为表示接受蔬菜村委会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达成的天然气入户安装的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违反国家法律效力性禁止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具有道德内涵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享有设立合同权利义务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对履行已设立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等用户在收费标准公开,并广泛征求意见后,自愿接受该实施方案,并自愿交纳相关费用,就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客观体现,若不同意该实施方案,按照该项原则,其可以选择不安装或者自行与天然气公司协商解决,既然选择了接受实施方案,就应当受到该方案的约束。所以,***等用户在接受天然气安装方案,同意并交纳了开挖、回填费用后,在天然气入网、安装工程即将完成时又要求退还,不符合民事法律关于合同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天然气作为一种洁净环保的高效能源,其便利性和安全性对于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是其他能源不可替代的。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天然气入户工程使人民大众从此告别了烟熏火燎燃煤、烧柴时代,成为人民大众利用清洁、便利、安全、可靠能源,实现节约资源、洁净环境、幸福安康的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征求大多数村民愿意的情况下,与天然气经营企业就村民生活用气进行接洽、商定,是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根据老旧社区、农村居民散居、基础设施相对不足、天然气入户安装实际费用不平衡等客观情况,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统筹协调村民天然气入户安装相关事宜,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纠纷的形成,与蔬菜村委会、天然气旺苍分公司等当事主体服务民生责任意识不强、履行服务职能不到位、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资料保存不完整、合同行为不规范等因素密切相关。希望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村民应当群策群力、包容互信,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实现共商共建、和谐有序的村民自治秩序。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村民自治组织的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服务职能,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全体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决策权;广大村民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成员,在兼顾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原则下,亦应依法自觉履行义务,正当行使权利。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下列证据:1、胡万庆的付款凭据;2、照片三组;3、天然气入网指南。拟证明“两村一社”与其他村、社情况类似,属于集中居住路段,且其他社区并未承担相关土建费用。对于案涉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应属于天然气公司安装范围,并不存在应由居民自筹资金解决的情形。三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没有关联性,涉案土建工程费用应由谁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二审查明,本案与另案合并审理中,庙二湾社区陈述,所有费用都是由社区代收,根据实际安装的居民户数,按每户4420.00元向天然气公司转款,材料延伸费800.00元已退还各户。关于土建工程预收的700.00元,经过工程结算后已退还各户79.51元,天然气入户居民平摊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621.00元。至于天然气新入户的居民也要承担土建费用,社区设立了专账管理,待各户安装完再以户数确认应平摊的土建费用后,多余的费用退还各户。被上诉人广元天然气公司称,公司仅按每户4420.00元收取费用,此费用包括设计、安装及入网等费用,对于沿途主管道的开挖、回填等土建费用不属于天然气公司承担,合同对此有约定,属于社区自筹资金建设。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程序问题。根据上诉人***在一审所提交的起诉状,其是以个人名义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二审双方争执点仍在于天然气安装管沟开挖、回填及硬化费用是否应当由用户承担。
为解决辖区居民天然气入户事宜,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包括庙二村、庙二湾社区、蔬菜村即“两村一社”负责人、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确定土建施工费由社区、村承担。蔬菜村根据座谈会内容,召开村“三委”会议、该村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其主要内容为管沟开挖、回填费用由村民自筹,每户费用5820元(户平上户费4420.00元、管网600.00元、开挖800.00元)。后蔬菜村委会与奉泽俊签订《管沟开挖恢复协议》,实际由奉泽俊完成管道的开挖、回填、硬化土建工程。根据以上事实,在天然气公司收取的入网费用中是不包括管道的开挖、回填、硬化费用的。对该笔费用独立于入网费,当地政府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形成了一致意见。对该笔费用的交纳,在安装之前或安装过程中,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等对此提出过异议。本案所涉天然气安装发生在2016年,时间在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出台后,根据该文件,天然气安装所需费用不再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指导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明确“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因此,在双方没有对执行广元市物价局、广元市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广价管(2006)129号天然气入网费安装费执行通知及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形成合意时,上诉人***关于执行这两个文件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熊剑洪
审判员 徐小雁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