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8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均,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路水岸华庭小区。
负责人:王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广燃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义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刚,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旺苍县嘉川镇庙二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
法定代表人:孙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旺苍县嘉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天然气公司”)、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四川省广燃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燃工程公司”)、旺苍县嘉川镇庙二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庙二湾社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均,被上诉人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被上诉人广燃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刚,被上诉人庙二湾社区法定代表人孙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改判由各被上诉人连带退还多收的天然气入网安装附加费621.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的对象不是上诉人一人,而是上诉人所在的居委会300余户居民。上诉人是以诉讼代表人身份起诉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2006)129号广元市天然气入网安装执行通知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已废止,本案涉及的天然气入网安装费4420.00元,不包括管沟开挖、回填工程,管沟开挖、回填费用系用户自筹资金,自愿交纳的费用,该认定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从而导致判决结果明显错误。理由如下:1、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是针对四川省范围内的水电气安装价格的文件,该文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强调必须公开、公平与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不得在合同外收取其他费用,同时明确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废止。但(2006)129号广元市天然气入网安装执行通知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与该文件没有冲突和违背。2、根据(2006)129号广元市天然气入网安装执行通知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上诉人所在的居委会属于旺苍县县城规划的范围,用户入网安装天然气的费用为4420.00元,不应当有其他任何费用。3、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包括必需的管材、管件、表计等和安装费用。管道的管沟开挖、回填工程属于安装的环节,不应另收取费用。4、本案关联的居委会与其他关联公司和人员签订的所谓合同,上诉人并不知情,涉及村民、居民要筹资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应按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的操作程序,被上诉人明显是借安装之名乱收费。5、村民交纳了费用,不能就此认定是自愿行为,应当诚实信用。天然气公司所收取的管道超长费用,因村民维权而予以了退还。现上诉人主张退还收取的管沟开挖及回填费用,是因其收取于法无据。6、公益事业、民生工程,必须合法的范围内为人民服务。本案天然气入网安装过程中所收取的上诉人在内的几百户居民的管沟开挖、回填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退还。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辩称:1、上诉人是以其个人名义提起的诉讼,并非是诉讼代表人身份,一审法院程序合法。2、本案诉争的天然气入户安装事宜是通过镇政府与天然气公司进行协调,并按照村社召开会议通过方案,进行了张榜公示,双方并签订合同。所争议的管沟开挖、回填工程不属于天然气公司的安装范围,属于村社和居民自筹资金承担的范围,天然气公司收取的费用仅是安装费用,其外的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广燃工程公司辩称,同意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旺苍分公司的答辩意见。
庙二湾社区辩称,一、关于程序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是以其个人名义诉讼的,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文件已废止。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规定了“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等,与此文件不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三、被上诉人为城镇基层组织,是严格按照《城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广泛征求居民意愿,根据居民意愿与天然气经营和安装公司协商达成的意见。居委会与居民并非是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与居委会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四、在居民安装天然气过程中,居委会只起到组织工作的作用,花费人力物力为居民安装天然气服务,并未获取任何的利益,安装天然气也是居民自愿行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土建工程费用,于法无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各被告立即返还多收的天然气入网安装附加费用未退还的621.00元,并承担违约多收的1500.00元费用从收款之日起到最后一笔退费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年利率6%,扣除已退还的利息;要求各被告承担由本案引起产生的复印费、误工车旅费等办案费用1111.65元及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3月29日,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为解决庙二村、庙二湾社区、蔬菜村居民天然气入户事项,召开“两村一社区”负责人、天然气旺苍分公司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商定由村社牵头组织,确定户数、制定方案报建设局批准;入网费用标准4420元/户,由村社代收代缴,户前费用800元/户,土建施工费社区、村承担。
2016年4月,庙二湾社区、庙二村根据座谈会内容,制定了《嘉川老镇天然气入户安装惠民工程实施方案》,并在社区公示栏予以张榜公示,该方案主要内容:主管道开挖、回填、硬化项目由村和社区负责;经村民、居民代表会议比选、讨论决定将庙二村、庙二湾社区天然气管沟开挖、回填工程承包给毛富熙、杨春两个工程队;天然气上户费、材料费、安装费、材料延伸费、主管道开挖、回填、硬化费由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委托村和社区收缴,竣工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收费标准户平预收合计5920元/户,其中①上户费(文件规定)2000元/户,②材料安装费(文件规定)2420元/户,③预收材料延伸费800元/户,④预收主管道开挖、回填、硬化费700元/户,预收材料延伸费、管道开挖、回填、硬化费竣工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多余费用由村和社区兑付用户;实施时间为2016年4月至12月。2016年8月4日,庙儿湾社区预收***材料延伸费800元、管沟开挖回填费700元,2016年10月8日庙二湾社区代收***入户费4420元。
2016年9月7日,由庙二湾社区书记袁勤顺主持,庙二村、庙二湾社区居民代表及施工人毛富熙、杨春等20人召开的嘉川场镇天然气管道开挖、回填、硬化招标竞价座谈会,竞价结果硬化区价格,主管道115元/米,入户管道68元/米,土质区(非硬化)价格,主管道40元/米,入户管道20元/米。2016年9月8日,庙二村、庙二湾社区根据上述竞价结果,分别与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委托代理人毛富熙)、四川广兴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委托代理人杨春)签订《嘉川老场镇天然气安装管道开挖、回填、硬化项目承包合同》,该土建工程结束后,庙二湾社区与杨春于2017年9月8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结算,土建工程结算清单记载工程款合计为200813元,已先后两次支付给杨春。
庙二湾社区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补签《委托协议书》,庙二湾社区委托天然气公司依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该天然气应用工程的设计、施工,选定设计单位为四川省广燃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燃工程公司。同日,庙二湾社区与广燃工程公司补签《天然气应用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庙二湾社区天然气应用工程,工程内容:户、调压器、燃气计量表、相应的管道、阀门安装及土建工程,合同包干价811340元,工程结束后以包干价为准,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上述工程款。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为降低工程成本,减轻居民费用负担,减少施工协调难度,土建部分由庙二湾社区自筹资金组织施工队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广燃工程公司实施安装工程竣工后,经与庙二湾社区结算,竣工结算总价为庙二湾社区961611元(359户、户平2679元)。
庙二湾社区天然气安装于2017年1月正式通过测试、通气并交付使用之后,***等以收取标准不合理、多缴费用为由,向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反映。2017年7月21日,旺苍县委政法委主持召开嘉川镇“两村一社区”(庙二村、庙二湾社区、蔬菜村)天然气安装纠纷协调会,会议责成嘉川镇组建班子进行协调妥善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安装工程进行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由天然气公司承担;天然气安装由两村一社区自筹资金土建开挖回填部分,由嘉川镇督促村社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按照天然气安装政策,天然气公司先根据广价管(2006)129号文件安装费超出2420元/户据实收入部分退至村社账户,按审计结果进行清退。
2017年9月8日,庙二湾社区召开居民代表会,主持人社区书记袁勤顺,应到会代表37名,实到会代表26名,通过了天然气入户惠民工程后续工作方案:退预收材料延伸费户平800元、土建剩余款户平79.51元、存款利息4.39元,合计883.90元;退款后等待据实结算审理结果;后期新用户先向村、社区缴清前期土建费用,自行向天然气公司申请办理安装手续。
2017年9月15日,庙二湾社区、庙二村对已完成天然气安装的697户进行了结算并公示,收费总额4208881.08元,户平5920元(其中入网费2000元、入户安装费2420元、材料延伸费800元、安装工程土建预收费700元)。支出总额4208881.08元,支付给天然气旺苍公司户平入户费2000元、安装费2420元。退每户村民材料延伸费800元、土建工程预收费79.51元、利息4.39元,合计883.9元(***已领取),余额620.49元。用于土建开挖、回填、硬化工程费428713.55元(庙二村227900.55元、庙二湾社区200813元),青苗补偿费2167.98元,购导管费1600元,信用社转款手续费465.15元,合计432946.68元,户平621.16元。
广元市物价局、广元市城市规划和建设局2006年7月19日发布的广价管(2006)129号天然气入网费安装费执行通知规定:居民生活用气入网费按2000元/户收取、安装费2420元/户(IC表);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包括所必须的管材、管件、表计、表箱等材料费用和安装费用,用户付清入网费和安装费后,天然气公司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天然气管道接至用户室内灶台前。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28日发布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规定:市主城区、市内各县城、乡镇建成区范围内发展的天然气用户,其入网费、安装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广价管(2006)129号的规定执行;范围外发展的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入网费按照广价管(2006)129号执行,即2000元/户,安装费结合现行城镇居民用户入户安装管道核算长度标准,适当提高到户外地埋管道7米、户内管道10米,在此标准及以内的,入户安装费仍按每户2420元收取,超出此标准的,超出部分的材料费和安装工程费另行加收,超长管道用户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应坚持“用户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具体由公司与用户协商。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决定放开供应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另查明,庙二湾社区辖区属于旺苍县县城规划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关系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普遍的原则,也称合同自由原则,在该原则下,当事人可以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权自行决定不设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合同”就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为了解决居民天然气入户,当地人民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庙二湾社区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就社区居民生活用气入户、安装的具体事宜召开座谈会,庙二湾社区代表社区居民,在表达需进行天然气入户安装意愿的要约邀请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承诺为其进行设计安装,并就入户安装费用达成一致,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庙二村委会、庙二湾社区通过前述座谈会、居委会干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入户安装方案并予以张榜公示后,***等居民自愿缴纳了相关费用,愿意按该合同方案安装使用天然气,其虽不是合同直接当事人,但因其是天然气实际用户,属于该合同利害关系人,其同意并接受庙二湾社区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达成的关于天然气入户安装合同的内容,正是合同自由原则在本案中的客观体现,应予认定。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天然气安装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应由谁承担。庙二湾社区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以座谈会的形式,达成的口头约定内容,虽未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但根据其座谈会记录以及庙二村、庙二湾社区居民代表共同制定并公示的安装方案等记载的事实,可以确认“两村一社”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达成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合同的基础内容是:天然气安装过程中的管沟开挖、回填费用由村民自筹,其余费用按入户费2000元/户、安装费2420/户收取,该口头约定内容也属于合同内容;***等居民认为天然气安装内容包括管沟开挖、回填硬化等土建工程,与前述合同基础内容不符,也与2016年9月8日就已公示的天然气安装实施方案不符;天然气入户安装工程完工后,庙二湾社区与广燃工程公司2016年12月28日倒签的《天然气应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土建工程内容,客观上已经由四川广兴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委托代理人杨春)按照2016年9月8日《嘉川老场镇天然气安装管道开挖、回填、硬化项目承包合同》履行完毕,并已支付工程价款;广价管(2006)129号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规定: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包括所必须的管材、管件、表计、表箱等材料费用和安装费用,未涉及管沟开挖、回填工程事项,且该辖区天然气安装价格已于2015年底放开,此前文件已废止。所以,本案天然气入户费、安装费4420元,不包括前期用户自筹资金进行的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天然气入户安装合同,特别是关于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承担主体的约定,几经镇、村、社区会议研究,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达成一致,根据合同约定制定的实施方案张榜公示后,***等天然气实际用户以自愿交纳管沟开挖、回填费用的行为表示接受庙二湾社区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关于天然气入户安装的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效力性禁止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具有道德内涵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享有设立合同权利义务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对履行已设立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等用户在收费标准公开,并广泛征求意见后,自愿接受该实施方案,并自愿交纳相关费用,就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客观体现,若不同意该实施方案,按照该原则,其可以选择不安装或者自行与天然气公司协商解决,既然选择了接受实施方案,就应当受到该方案的约束。所以,***等用户在接受天然气安装方案,同意并交纳了开挖、回填费用后,在天然气入网、安装工程完成后时又要求退还,不符合民事法律关于合同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天然气作为一种洁净环保的高效能源,其便利性和安全性对于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是其他能源不可替代的。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天然气入户工程使人民大众从此告别了烟熏火燎的燃煤、烧柴时代,成为人民大众利用清洁、便利、安全、可靠能源,实现节约资源、洁净环境、幸福安康的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征求大多数居民愿意的情况下,与天然气经营、安装企业就村民生活用气进行接洽、商定,是基层组织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根据老旧社区、农村居民散居、基础设施相对不足、天然气入户安装实际费用不平衡等客观情况,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统筹协调天然气入户安装相关事宜,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纠纷的形成,与庙二湾社区、天然气旺苍分公司等当事主体服务民生的责任意识不强、履行服务职能不到位、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资料保存不完整、合同行为不规范等因素密切相关。希望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居民应当群策群力、包容互信,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实现共商共管、和谐有序的社区自治秩序。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服务职能,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全体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决策权;广大居民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成员,要有大局意识、要有长远发展意识,在兼顾集体利益、他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自觉履行义务,正当行使权利。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下列证据:1、胡万庆的付款凭据;2、照片三组;3、天然气入网指南。拟证明“两村一社”与其他村、社情况类似,属于集中居住路段,且其他社区并未承担相关土建费用。对于案涉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应属于天然气公司安装范围,并不存在应由居民自筹资金解决的情形。同时,上诉人申请调取2017年2月旺苍县食药质监局、嘉川监督管理所的调查资料,及2017年6月22日相关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记录等资料。四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没有关联性,涉案土建工程费用应由谁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予以综合判断。同时,上诉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查明,庭审中被上诉人庙二湾社区陈述,所有费用都是由社区代收,根据实际安装的居民户数,按每户4420.00元向天然气公司转款,材料延伸费800.00元已退还各户。关于土建工程预收的700.00元,经过工程结算后已退还各户79.51元,天然气入户居民平摊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621.00元。至于天然气新入户的居民也要承担土建费用,社区设立了专账管理,待各户安装完再以户数确认应平摊的土建费用后,多余的费用退还各户。被上诉人广元天然气公司称,公司仅按每户4420.00元收取费用,此费用包括设计、安装及入网等费用,对于沿途主管道的开挖、回填等土建费用不属于天然气公司承担,合同对此有约定,属于社区自筹资金建设。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程序问题。根据上诉人***在一审所提交的起诉状,其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二审双方争执点仍在于天然气安装管沟开挖、回填及硬化费用是否应当由用户承担。
为解决辖区居民天然气入户事宜,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包括庙二村、庙二湾社区、蔬菜村即“两村一社”负责人、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确定土建施工费由社区、村承担。庙二湾社区、庙二村根据座谈会内容,制定了《嘉川老镇天然气入户安装惠民工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主管道开挖、回填、硬化项目由村和社区负责,该实施方案在社区公示栏予以张榜公示。后庙二湾社区与广燃工程公司补签《天然气应用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实际由四川广兴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完成了管道的开挖、回填、硬化土建工程。根据以上事实,在天然气公司收取的入网费用中是不包括管道的开挖、回填、硬化费用的。对该笔费用独立于入网费,当地政府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形成了一致意见。同时,涉安装的社区或居委会还形成方案进行了公示。对该笔费用的交纳,在安装之前或安装过程中,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等对此提出过异议。本案所涉天然气安装发生在2016年,时间在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出台后,根据该文件,天然气安装所需费用不再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指导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明确“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因此,在双方没有对执行广元市物价局、广元市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广价管(2006)129号天然气入网费安装费执行通知及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形成合意时,上诉人***关于执行这两个文件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熊剑洪
审判员 徐小雁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