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823民初1094号
原告:***,女,生于1986年5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绿化,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
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剑阁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剑阁县下寺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杨兴宽,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3年8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辉(系***之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林,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僧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娜,北京致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娜,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麟,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天然气公司)、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剑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剑阁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应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剑阁分公司申请以及2019年7月17日应***申请先后追加***、***、李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吕绿化,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剑阁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林、杨钊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娜,被告李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剑阁分公司、***、***、李娜承担连带支付赔偿残疾赔偿金531456元,误工费79042元,医疗费1939789.7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6648.00元,交通、住宿费2万元,精神抚慰金50万,后续治疗费261000元,鉴定费3400元,营养费2.8万,共计4607565.71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13日,原告***受***的邀约,与李娜一起三人来到***借住的被告***的家中,未发现房内有任何异味存在。期间三人准备在客厅喝茶,因为三人均系佛家弟子,喝茶前须焚香,李娜便用火柴点香,在火柴划燃的瞬间发生爆炸,导致原告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85%以上,现原告一直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治疗,截止5月23日,已花医疗费1583175.76元,事发后,由剑阁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经信局)牵头对该次事故进行了调查。原告认为被告天然气剑阁分公司在供气过程中加注的加臭剂未达到标准,致使原告等人外出回家后未发现房内任何异味,且天然气公司在检查过程中未要求房主将自行穿墙连接的盘置长达10米的天然气软管(未连接燃气设备)进行整改,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剑阁分公司综合辩称,1、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的剑阁分公司在供气过程中加臭气未达到标准且穿墙软管未整改不是事实,下寺园区配气站是全自动无人配气站,配气站依照用气量自动加注加臭剂,事故发生后,消防公安经信局到场检查,认定配气站运行是正常符合标准的,在天然气剑阁分公司最近一次入户安检时并没有发现有私自加装的软管情形,对此房屋管理人进行了确认。2、1.14事故的造成实质上是由房主将房屋借住给三人使用时没有告知天然气安装使用的注意事项,导致***、***、李娜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误开阀门造成天然气泄漏,且三人在焚香之前没有做到注意义务而点火导致事故的产生。3、焚香所用的檀香本身就带有气味,跟泄漏天然气味道重合后,足以导致三人没闻到气臭,不能以未闻到就质疑加臭剂不足。4、至于损失问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需要原告补强;水滴筹筹款不应当是被告承担损失的范畴;伤残等级需要庭后核实七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精神抚慰金50万过高缺乏法律依据;其余项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综上,案涉纠纷与天然气公司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关于广元天然气公司、广元市天然气剑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1、对伤者的受伤表示同情;2、***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将房屋借给***无偿使用;***将两伤者邀请到住处喝茶,***并不在家;***将房屋借给***时是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3、天然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臭气的指标是浓度达到百分之三十时能让人轻易的闻到,但是事发当天在场三人均没有闻到,可见加臭气的添加指标不合格。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的全部诉请。
***辩称,***自始自终未使用天然气,不存在导致天然气泄漏的过错行为;事故报告中未查明天然气加臭剂的事实,故不能以此作为责任判定的唯一标准;虽***无过错,但基于与伤者之间的师徒关系,愿意在明确损失的基础上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
李娜辩称,李娜在本次事故中是伤者,李娜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而且李娜也没有起诉***作为赔偿主体。本案中,首先天然气公司加注加臭剂不足,导致天然气泄漏后无法及时发现,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在天然气公司检测发现不合规(***安装软管)也没有要求进行整改,故天然气公司应当承担重大责任;其次,***违规安装软管未对***告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可能存在违规使用天然气情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原告的各项赔偿主张应当得到支持;水滴筹医疗费不能降低赔偿主体的赔偿责任,如果赔偿到位,那么水滴筹筹款将会返还水滴筹用于救济其他人。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一、关于原告损失方面的证据:1、原告及需要抚养的家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拟证原告为城镇居民户口、需要原告抚养或抚养的家庭成员情况;2、原告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水滴筹筹款截图各1份,拟证原告在2019年1月14日被烧伤后在重庆西南医院治疗的情况以及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1879945.82元;3、住宿费票据两张,拟证住宿费花费9376元;4、鉴定费发票原件一张,拟证原告支付鉴定费3400元;5、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拟证原告烧伤后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添置轮椅和整容的费用为26.1万(不含住院),三期均暂定为365天。6、***的营业执照1份,拟证***的职业计算误工费依据。
二、关于事故责任主体确认方面的证据:县经信局出具的关于“剑阁县1﹒14树人佳源燃气事故调查的报告”一份,拟证原告系受害者之一,烧伤面积达到百分之九十;各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虽然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举证使用,但是其中第六项对事故性质描述为“当事人缺乏安全意识…”,其中应当还应增加一项即加臭剂的缺陷,是否符合标准并没有对此进行描述。
上列证据经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剑阁分公司质证认为:涉及到四人的身份的证据三性无异议;加盖印章的水滴筹的票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这部分钱是社会救助,不是其实际损失医疗费用,其他治疗费用方面的证据无异议;鉴定费票据三性无异议;交通费票据请求法庭对必要性进行依法确认;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待庭后核实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营业执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该执照不能证明***的实际收入,开展经营的收入需要补强证据;县经信局出具的调查报告的三性无异议,原告在提到这份报告时说明加臭是遗漏,但是在报告第三页中并没遗漏加臭,该报告对事故原因责任划分描述清楚。
上列证据经***质证后认为:身份信息三性无异议,其中***母亲的信息待核实完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说明的是***的父母亲能否享受被抚养人生活费,必须要求没有生活来源,而且标准不能超过抚养人的一年收入。治疗费用三性无异议,但是医疗费的金额应当扣除水滴筹的金额45万余元,不能再重复要求其他人来赔偿;鉴定费3400元,伤残等级的鉴定三性予以认可,但是对三期的鉴定三性均不予认可,应当以截止鉴定前一日为准。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其就在从事个体经商,要有税务凭证等佐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伤残等级需要庭后核实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对三期的鉴定不予认可。事故调查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加注加臭剂是在天然气公司供应端而不是用户端,所以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借用房屋的事实、***不在场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质证后认为:第1-6组证据请求法庭依法认定;对第七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的意见一致,至于事故原因请求法庭调查清楚后依法判决。
李娜的质证意见同***举证意见。
广元天然气公司、广元天然气剑阁分公司一并提交以下证据:
一、第一组证据:
1、***购买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2、过户申请;
3、过户申请表;
4、供气合同2页,第6.3条对用气进行了明确约定:“不能在卧室安装使用天然气”;
5、***签字的用户安全员登记表;
6、广元市天然气剑阁分公司安全用气告知书;
该组证据拟证天然气公司与***建立居民供用气合同关系;供气方向业主进行了居民用气安全的合理告知和提示;供气合同约定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规定,对用气方禁止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二、第二组证据:
1、***以杨晓霞名义签收的天然气入户案件记录表和安全使用天然气常识;
2、2018年4月25日浓度检测记录表;
3、2018年10月10日浓度检测记录表;
4、2019年1月18日广元市天然气公司调度中心提供的剑阁工业园站投运情况及供气量说明,加臭都是在配气站加臭,输入加臭的量与管道内的量都是计算机自动计算加入,基本上供气端加入的加臭剂与末端一致;
5、广元天然气公司(2016)113号文件、广元天然气公司加臭系统管理制度、广元天然气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拟证实天然气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加臭系统和管理制度;
6、广元市天然气公司调度中心2018年度设施设备培训方案、参会人员名单、培训签到册、张焱飞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书,拟证实张祖豪具备操作能力和资格;
7、剑门工业园撬装站的设计图纸两张、剑门工业园撬装站的验收合格报告及检测报告,拟证实该站为无人值守,加臭系通过计算机自动系统管理;
8、2018年6月13日《工况产品订货合同》、2018年7月6日付款凭证及销货增值税发票、加臭剂入库及出货单、加臭剂使用审批表,拟证实在案涉事件发生前后盖公司均按照要求加足了加臭剂,公司的加臭剂管理无违法违规的情形;
9、剑门工业园配气站2019-1.2.3月综合报表,拟证实满足始端的加臭要求;
10、手持检测仪使用说明书、授权销售委托书、2018-10-9手持加臭剂的校准报告、天然气调度中心手持检测仪检测点分布图,拟证实案涉争议地点的加臭剂满足规范要求;
11、川西北气矿天然气组分析报告,拟证实所提供的天然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12、广元市天然气公司调度中心关于加臭剂的说明,拟证实加臭的精度合格;
13、王秀娟关于树人家园1-2-401用户2017年10月23日入户安全检查的说明,拟证实天然气公司履行了入户安检义务。
该组证据拟证剑阁分公司在工期过程中在履行了对用户的检查,且反复提醒、告知用户天然气的危险特性和注意事项;广元市天然气剑阁分公司在供气过程中定期对加臭剂进了检测,均符合安全指标。
三、第三组证据:
1、县经信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拟证天然气剑阁分公司依照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对燃气用户***开展了每两年一次的入户检查,2018年4月才对用户检测结果均为符合标准;事故原因为人为原因造成爆炸燃烧事故;间接原因认定为***未告知使用者室内燃气设施情况及是否存在瑕疵也未告知使用者误操作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事故结论及涉及的责任人为***、李娜、***。
上列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对第一组证据中不动产登记证书三性无异议,过户申请、供气合同、安全告知书、过户申请表、安全员登记表、告知书均不是***本人签字,被告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只有发送给***了才能对***产生效力。第二组证据2017年10月13日入户安检记录表杨晓霞的签字明显不是***的签字,其亲属中没有曾用名是杨晓霞这个人;2018年4月25日加臭剂的浓度检测记录表的检测地点在调压器处,与检测规范要求的靠近用户端的要求不一致,违背了燃气加注规程的规定(规定还规定达到爆炸浓度百分之二十时能明显闻到);2018年10月10日的浓度检测记录表质证意见同上;剑阁县工业园站投运情况及供气量说明该证据亦不能免除天然气公司的责任;第三组证据对三性无异议,但是该证据没有对加臭剂的检测、臭味浓度进行任何检测。该组报告能够证实系天然气公司疏于加臭技术要求的执行导致的事故。
上列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加臭方面的证据,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规程规定,天然气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对事故发生后现场加臭浓度的指标,故无法证实其观点;审批单无法证实是何时在何处加注的加臭剂,仅仅是个审批单,也无法知道是否加注了加臭剂。其余证据请法庭依法认定。
上列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对第一组证据三性无异议,所以我方请求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组证据:入户案件记录、安全使用天然气常识表并不是***本人签字,天然气公司的证明目的无法达到;浓度检测记录表距离事发地还有好几公里、检测人是否有检测资质、检测方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的检测方式无法验证,故对三性不予认可;供气量说明作为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加盖的鲜章还没有编码,实际的加臭剂量是否符合标准应当以末端检测为准而不是供应端的检测。第三组证据:调查报告三性无异议,但是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其中并没有记载调查加臭是否符合规定:天然气公司的加臭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也没有证明其要求拆除软管的要求。2018年10月10日的浓度检测记录表是内部的一份流转表,并没有第三方或者用户的签字,所以对真实性存疑;被告拟证在2018年10月10日的加臭剂浓度是合格的,但是在事发2019年1月14日当时为什么不对附近用户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这份证据请求法院对真实性予以审查;事故调查报告:报告里没有对加臭剂浓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表述。
上列证据经李娜质证后与***的委托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一致。
广元天然气公司、广元天然气剑阁分公司认为:1、第一组证据中关于***的签字均是其本人签字,可以申请笔迹鉴定;2、***的弟弟对杨晓霞的身份及签字进行了否认并不代表真实情况,我公司庭后再予以核实;城镇燃气设施规程对在哪里检测加臭有规定,在哪些点检测加臭、在哪里加臭不是用户决定的。原告对加臭剂加注的指责和不理解是不规范的。天然气公司不可能每个地方都要去检测天天都要去检测。3、10号证据及剑阁工业园站投运情况及供应量说明:该站供气及加臭全是计算机自动计算并加注,从理论值上看,加臭是符合相关规范的。4、调查报告:是否现场对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并不是我公司能决定的,一旦报警后,公安、消防等部门进场,而对提取各项检测指标是经信局组织进行。事故发生时大家争议的是爆炸原因即是否漏气谁点的火?而不是现在闻不闻得到加臭剂?原告当时对该调查报告并没有异议,现在原告的对调查报告的关于加臭剂浓度的异议是站不住脚的。
***提交以下证据:
1、树人家园燃气事故调查小组关于剑阁县“1.14”树人家园燃气事故调查的报告复印件1份,拟证***借住***房屋,2019年1月14日11时50分***、***、李娜在喝茶前焚香,李娜用打火机打火未点燃,拿火柴焚香,划燃瞬间当即发生爆炸,***不在现场;
2、中共剑阁县委办公室2019年1月24日会议纪要、经信局调查事故的照片、检查情况记录表及照片,拟证县经信局履行职责,但没有对臭味浓度进行检查;
3、县经信局于2019年1月21日给杨钊辉的关于燃气事故调查情况的回复、杨钊辉2019年1月15日的申请及复印件、李来生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杨钊辉的申请鉴定天然气臭味浓度的核心问题,县经信局没有进行核实和鉴定;
4、天然气剑阁分公司关于树人家园小区用户火灾事故的情况说明、天然气入户案件记录表(2017.10.23)、事故现场照片、2019年1月15日燃气营业收费管理系统(用户过户系统)。拟证被告天然气公司仅对现场事故进行说明,没有对是否按照燃气加臭技术规程进行加臭避而不谈;
5、调度中心于2019年1月18日出具的剑工园配气站运行情况说明、投运情况及供气量说明;调度中心于2018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14日、2018年9月12日、2018年4月2日四份加臭剂使用审批单;配气站检测值一览表、流量计量表及单参数报表;调度中心管理制度;城镇中压管加臭剂浓度检测记录表(2018.10.10/2018.4.25/2017.12.21/2017.5.18/2016.10.10/2016.5.26),拟证被告天然气公司加臭的设备不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的规定,加臭剂浓度检测点宜靠近用户端;
6、经信局2019年1月25日关于邀请杨晓英、杨建平两位专家调查处理114爆炸事故的函;树人家园114爆炸燃烧事故专家调查意见两份、杨建平和杨晓英的证件复印件,拟证专家没有将臭味剂纳入意见范围;
7、剑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9年4月3日的调查情况说明;
8、下寺派出所2019年4月3日出具的关于2019年3月29日与***的电话联系情况说明,如果漏气漏了一晚上,几个人晚上一整晚上没有发生中毒情况,拟证情况说明是单方面的言辞,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9、下寺派出所于2019年1月23日对刘从章的询问笔录,证明事发经过,同时能证明***没在现场;
10、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日关于2019年1月14日下寺镇南华街树人家园2单元401室火灾的调查情况、公安局于2019年1月23人对***的询问笔录、3月6日对***的询问笔录、2月2日对付丽的询问笔录、3月23日对涂明亮的询问笔录、1月14日对杨碧霞的询问笔录、3月7日对***的询问笔录、4月18日对李娜的询问笔录,拟证***、***、李娜均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使用天然气,本次事故既有被告天然气公司没有按照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添加臭味剂,也有三人的过错,***没有过错;
11、消防支队翠云大道中队2019年4月8日关于火灾扑救过程天然气阀门情况说明;安监局2019年1月21日关于下寺镇114燃爆事故的情况通报、消防大队案件移送通知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火灾照片,拟证相关职能部门对火灾事故的程序性处理;
1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3.2.2规定加臭剂检测应当靠近用户端、事故发生后现场也没有对加臭剂浓度进行检验检测)、剑阁县人民法院(2011)剑阁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案涉也是天然气爆炸事故,天然气公司承担了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复印件,拟证天然气公司违规行为。
广元天然气公司、广元天然气剑阁分公司质证后认为:
1、事故调查报告三性无异议,但对***的证明观点有异议,***在不在现场在报告中并没有明确说明。2、第二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实县经信局未对臭味剂进行检测。事故发生后由县委指派县经信局牵头与公安局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对天然气剑阁分公司的经营资料、加气设备及加臭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这些设备都是运行正常的。3、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杨钊辉作为***的弟弟向经信局提出申请,经信局受县委安排应当调查什么是经信局的职责,经信局对事故调查非常重视,调查对天然气剑阁分公司是否符合程序规程进行了严格调查,调查认为加气加臭设备正常,操作流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4、第四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提出的证明目的无法成立,加臭设备及操作流程经信局对此已经进行了调查和说明。5、第五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被告方提交这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实质上是对加臭检测理解的差异,所谓天然气用户终端存在很多个,一般天然气检测相对配气站最远端的,如果远端是合格的,那么相对较近的地方肯定也是合格的。从这几份报告所选的地点来看都是离配气站远的地方,实质上就是对加臭检测理解问题,既然远的地方合格了其他地方也是合格的。6、第六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相关部门邀请两位专家调查处理,从专家资格和专业鉴定意见来看,其意见是客观公正的,不可能存在遗忘遗漏的情形。7、第七证据三性无异议。8、第八组证据三性无异议。***、***、李娜三人究竟是什么时间住进房间不清楚,但是可以明确知道在2019年1月13日已经住进并已经使用了天然气,至于什么时候打开阀门的并不清楚,如果是13日打开的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也只是***律师的猜测。9、第九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刘从章作为事故现场见证人,描述了救灾救火的情形以及***、***从现场走出的情况,并且听说是天然气泄漏点香发生事故,描述基本属实。10、第十组证据:a.对第一项证据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三人系佛教徒,在房屋内堆放的焚香也有很强烈的香味,是否对加臭剂有影响,加之每人对气味的感知度不一致,所以原被告对一旦泄露就能感知到(没感知到就没泄漏)的逻辑是不科学的;b.对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三性无异议,且反映三人使用的是檀香,檀香味道大众所周知。综上,无法排除***没有过错,也无法证明未添加加臭剂或者加臭剂浓度不达标。11、第十一组证据:a、阀门情况说明三性无异议;b、安监局情况通报三性无异议;c、消防大队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三性无异议;d、移交通知书和火灾照片无异议。12、十二组证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法律法规,不属于证据,对此无异议;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属于住建部规定,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被告***要达到其证明目的不是拿出两个规范来证实而是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不是同一主体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至于责任划分需要就不同案件事实进行审查,至于是否具有参照性目前看不出来有什么指导性作用。
***质证后认为:1、关于加臭剂的问题:燃气管道加入加臭剂后由于管道对加臭剂的吸附导致加臭浓度下降,所以要加大加臭剂加注并要增加检测点。目前天然气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加臭剂当时在案发地的加臭剂浓度是符合标准的、尽到自己的义务。如果无法证实,那么天然气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2、***陈述的***的过错问题,***没有操作过天然气阀门也没有点香,所以***并无过错。3、其余证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认定。
***质证后认为:1、同意***的证据证实天然气公司加臭剂浓度不达标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同意***主张的***在事故中存在责任(安装软管、未连接设备告知相关所有人),所以我方追加***在***案件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然气公司在整个检测过程中、剑阁县人民法院(2011)第952号民事判决系生效判决,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被告天然气公司就已经出现过类似事故,天然气公司也对此进行了赔偿。
李娜质证后认为:1、***的证据证实了天然气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巨大过错,因为天然气中关于加臭剂浓度问题不达标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2、***安装软管也没有提出来也是有过错的;3、李娜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质证后认为:1、***弟弟杨钊辉在2019年1月15日提出申请,县经信局1月21日作出回复,其回复是依照天然气公司的材料作出的,经信局并没有自行单独检测,而且事发后天然气公司也没有进行检测,所以我方不认可该回复。2、请的两位专家作出的意见也是依照天然气公司的意见作出的,1月25日请到两位专家,两位专家在1月27日作出事故调查意见,认为基本可以断定为人为事故,也就是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又有意见认定为意外,两种意见对事故性质互相矛盾。唯一能够证实的是天然气公司没有按照规程加注加臭剂。3、天然气公司对经信局所有材料均予以认可,包括***的电话询问记录。但是该询问记录与后续的其他笔录记载的情况明显不符,我方认为是在刻意回避一些事情。4、李娜、***都是成年人,***没在现场,这在询问笔录里能够完全证实这个情况,在1月13日李娜、***在***家里做饭吃饭并无***。既然***没在现场,***邀请二人前往住处,事故发生后还把事故责任推到***身上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从事故发生后,任何部门都没有对***进行过询问,证明***确实无过错。综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提交以下证据:1、***受伤的照片10张,拟证***在此次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害并还在治疗中;2、两医院治疗费票据及出院证2张,拟证***作为受害人产生住院期间医疗费50000余元,出院后仍然承担了大量的出院治疗费,该组证据的目的是请求法庭在划分责任以及认定事实上能对该事实予以综合考量。
***质证后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质证。
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剑阁分公司质证后认为: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李娜质证后认为:三性无异议,但***应当另案起诉。
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即医疗费各方当事人对三性无异议,故对于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被告抗辩其水滴筹部分应予扣减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对伤残等级的鉴定三性予以认可,但是对三期的鉴定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应当以截止鉴定前一日为准。该鉴定结论各方当事人均无其他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故对于该鉴定予以采信。对于住宿费、交通票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对于其营业执照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对于事故调查报告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其待证观点能否支持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对于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剑阁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认定,对于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剑阁分公司所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其待证观点能否支持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对于其第二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天然气加臭系自动化设施设备运行,加臭形成的数据亦系自动生成,暂没有证据显示人为可进行修改。能够证实剑阁分公司在供气过程中履行了对用户的安全检查、告知用户天然气的危险特性和注意事项以及天然气剑阁分公司在供气过程中定期对加臭剂进了检测,显示均符合安全指标。对于其第三组证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和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的认证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对于***提交的证据,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对其三性均无异议,仅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和本案具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的证据予以采信。但对于被告***的待证观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质证观点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的认证情况综合分析认证。
对于***提交的证据,因与本案事实不具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下寺镇修城坝社区树人家园天然气接入工程由广元市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施工、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剑阁分公司监理,于2009年6月29日进行了项目移交,当年10月7日通气。下寺镇修城坝社区***(系***俗家弟子,法名妙雯)为天然气剑阁分公司用户(由原用户马清琼于2017年8月28日过户给***)。***(系佛家僧人,法名月印大觉)于2018年11月份曾借住***家,并有***家钥匙。2019年1月13日***因处理下寺房屋的装修事宜,与李娜(***俗家弟子,法名妙精)一起从西安来到下寺,并再次借住***家。
***(***俗家弟子,法名妙航),因在下寺经营建材及家电生意,故在认识***后负责帮助处理***房屋的装修事宜。2019年1月13日***从下寺高铁站接站后,带***支付部分装修款并到涂明亮的建材门市部选购地板,期间,***邀约涂明亮、付丽一起到***家吃晚饭。当日晚,***在做饭的过程中发现无天然气,遂用***的电话联系其***委托代管该房屋的妹妹杨壁霞过来进行处理,杨壁霞及其李红霞一道过来找到气卡后交给***进行插卡通气,后正常使用天然气进行做饭、洗碗,饭后众人喝茶、聊天至9时30分左右后,***、杨碧霞、李红霞、涂明亮、付丽即离开,***、李娜留宿于***家。因***计划第二天上午办完事后回西安,故请***第二天继续陪同。2019年1月14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如约来到***家,帮助***、李娜搬行李下楼,一起在外吃早饭、办事至中午11时左右,因距离***、李娜所购高铁票的开车时间尚早,***就计划在***家做饭待吃完午饭后在前往高铁站,故***、***、李娜三人就又回到***家中,***先去厨房用电饭煲焖煮红苕米饭,然后到客厅等之前***打电话让***侄子王兴洼买菜送来。期间,三人就在客厅准备喝茶,因习惯喝茶前焚香,在11时50分左右李娜先用桌上的打火机打火,但未点燃,便又拿出火柴点香,在火柴划燃瞬间发生爆炸。
事故发生后,***于当日被送往广元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8703.24元。后因伤势严重,于2019年1月15日被送往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进行救治。2019年4月26日,该院的病情证明为:“诊疗情况:患者***、女,32岁,因“天然气爆炸烧伤全身多处致呼吸急促、肿痛35.5小时”于2019-01-1523:30入院。入院病情:患者母亲诉:患者于2019-01-141200左右,在家中不慎被天然气爆炸烧伤,引燃衣物,烧伤约数十秒后熄灭。创面分布于头面颈部、躯干、臀部及四肢。受伤后即感创面疼痛,无昏迷等不适,未予处理。急送当地医院治疗,予以建立静林通道、导尿、补液(血浆、糖盐水、低分子右旋糖肝等),尿量维持在300ml/小时以上,余具体不详,为进一步治疗,急转送入我院继续治疗,尿管引流通畅,急诊以“火焰烧伤全身多处”收住我院烧伤科。患者受伤后神志清楚、精神差,食欲可,轻度口渴、大便未解。烧伤创面分布于头面颈部、躯干、臀部及四肢,总面积约90%。部分创面可见大小水瘤分布,腐皮脱落或完整,创基红润,创面渗出多,触癌明显,面积约1%:部分创面散在小水瓶分布,腐皮脱落或完整,创基红白相间,质韧,创面渗出较少,触痛迟饨,拨毛试验阳性,面积约33%;部分创面为黑色白色或黄色摘皮覆盖,质硬,呈现皮革样改变,渗出少,皮温低,触痛消失,拔毛试验阴性,面积约56%。患肢肿胀明显,双下肢肢端血运可。双手肢端血运差,皮温凉。入院诊断:1、天然气爆炸烧伤90%(浅IⅡ”1%:深Ⅱ”33%;IⅢ’56%)头面颈部、躯干,臀部及四肢:2、代谢性酸中毒并呼吸性碱中毒:3、吸入性损伤(轻度)。入院诊疗:患者院外时间约36小时输入血浆、糖盐水等(具体不详)。入院后休克期最后12个小时期间,行报病重、重症监护、抗感染、抗休克、预防应激性溃疡、创面换药等处理。至2019-1-1612:00,患者平稳渡过伤后第2个24小时。于2019年01月17日14:00在全麻下行双手多手指、手背切削遍植皮、头部清创削痂;双下肢切削异体皮移植+得膜建覆盖术:于2019年1月23日12:55在全麻下行双下肢清创削面MEEK植皮:于2019年01月29日14:17在全麻下行右贫臂削插植皮+头部制+双下肢、左手无痛换药术,术后积极抗感染,创面定期换药。多次行切痂植皮术,术后予以抗感染,加强创面换药、补充人血白蛋白等治疗。术后患者躯干术区移植皮片存活可。治疗过程中患者频发高热,全身感染严重,多次血培养及导管培养提示地受不动杆菌、肺炎克雷伯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近平滑念珠菌等,应用替考拉宁、美罗培南、替加环素、头孢屎阀舒巴坦,阿米卡星、氨康唑注射液等治疗,患者用药后感染指标下降,但停药后复发,反复多次。于2019年03月18日13:38在全麻下行双上肢、躯干、会阴削疏植皮+背、臀部、双下肢换药术,于2019年3月28日12:40行背部、臀部创面清创植皮术,于2019年4月9日15:20行左手第1-5趾截指+右上肢、前躯干清创植皮+臂部、双下肢换药术,术后积极抗感染,创面定期换药,患者背部术区移植邮票皮片存活欠佳,前躯干术区移植邮票皮片存活良好。于2019-04-25在全麻下行背部、四肢创面清创植皮+背部异体皮覆盖+前驱平、双下肢无痛换药术。目前情况:今日为伤后101天,入院100天,患者目前病情危重。今日术后第一天,患者神志清楚,精神可,睡眠一般,饮食可,大小便正常,无发热。查体:生命体征平稳,心肺查体未见明显异常。双上肢、前躯干术区无菌敷料固定好,外观干净,无明显渗血渗液。双下肢及面部半暴露治疗。患者目前血流感染严重,血培养及导管培养多次呈阳性结果,残余创创面散在分布于躯干、四肢、头面部约15%,目前皮源紧张,皮片质量差,存活困难,创面封闭难度大。下一步治疗计划:1、积极控制感染,预防脓毒血症及感染性休克;2、术区加强换药,促进皮片存活扩展;3、加强营养与对症支持治疗4、加强双下肢功能锻炼与抗瘢痕治疗”。截止2019年07月11日,***在该医院花费医疗费1879945.82元。***在治疗期间通过社会公益救助平台水滴筹共计筹的善款450229.00元直接转让医院专户用于***治疗。扣减水滴筹费用后,***实际自行支出1554601.78元。
2019年7月11日,***被转往剑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12847.45元。2019年7月23日,***被转往广元市九龙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23008.205元。2019年5月28日,***外购药物花费15200元。
该事故发生后,剑阁县人民政府随即成立了由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县消防大队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2019.1.14”树人家园燃气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燃气领域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对此次事故性质和责任作出了认定。
(一)直接原因。经现场查看,事故现场的餐厅、客厅、阳台、通道、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均有爆炸、燃烧形成的破损与燃烧后留下的相应痕迹,且无具体的爆炸点特征,可以排除火药、炸药等固态、液态物质爆炸燃烧的可能;未发现有外界可燃烧、爆炸物体流进事故房间的可能,其爆炸物来源应在室内;从两间卧室内均未发生爆炸燃烧的情况分析,其特征符合天然气等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的燃、爆特性(两间卧室房门的左右两竖边与上横边都有门条,密封性较好,不易于气体流通,而下边沿都有较宽的缝隙,目测大于1cm,密度大于空气的气体可通过),事发后当事人***笔录也可证实其知道是天然气泄漏引起的事故;事故现场未发现可容装可燃气体及产生可燃蒸汽的容器、包装等物体;该用户天然气表位于厨房之内,表后留有三个气嘴,三个分支阀门均处于开启状态,一个气嘴通过软管连接至厨房灶具(灶具为关闭状态),另一个气嘴通过软管连接至厨房热水器,中间的气嘴连接一段长约10米的绿色软管,穿墙后盘置在餐厅角落内,末端未连接任何用气设备也未进行任何封堵。事后经用仪器现场检测,该用户室内表前、表后管道(除餐厅角落处管道末端)及接表处均未检测出漏气情况。
专家最后确定,此次事故可推断为由于人为原因致使本应禁止通气的管道(通往餐厅的绿色软管)意外通气,造成大量天然气泄漏到室内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遇点火源而引发的爆炸、燃烧事故。
(二)间接原因。天然气用户未告之天然气使用者室内燃气设施情况和是否有瑕疵,也未告之天然气使用者误操作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
(三)事故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结合相关单位所提供的佐证材料,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缺乏安全意识、用户室内燃气设施建设不规范和人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的非生产性爆燃事故。
(四)事故结论及责任。根据《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规定: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其长度不应超过2m,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经勘查,事故现场软管长度约10米,穿墙后盘置在餐厅角落内,末端并未连接任何用气设备也未进行任何封堵,房主***厨房至餐厅处的软管搭接行为不符合相关规范,也未告之使用人员相应注意事项。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规定: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经调查,***在厨房启用电饭煲煮饭,李娜在客厅点火焚香前均未确认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存在疏漏。活动主要召集者***,也未尽到聚会安全注意义务。
2019年7月29日,广元雄关司法鉴定所以(2019)临鉴字第0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三期时限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法医学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天然气爆炸致***全身多处90%烧伤(Ⅱ-Ⅲ。);经十余次手术治疗,遗留全身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5%,同时伴有中度容貌毁损,双手食指近指节远端以远缺失,依照分级标准附录A.3、比照5.3.61之规定,目前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2、***目前需要完全护理依赖。3、***添置轮椅及后期整容治疗费共需要241000—261000元左右人民币。4、***受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暂定为365天。
另查明,***父亲孟元涛生于1964年9月16日,母亲袁小琴生于1965年5月21日。孟元涛、袁小琴名下现有2个子女,原告***与其丈夫(事故发生前已离婚)陈广禄生于2005年3月生育一子陈某,现跟随其前夫生活。
再查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连接管由燃气用户负责更换,燃气连接管处发生的泄漏,依法应由燃气用户承担责任。《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3.1.4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必须通过加臭装置进行,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有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2.2加臭剂浓度检测点应根据管网和用户情况确定,并宜靠近用户端。6.2.2应定期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年。按照行业规定,加臭剂浓度是每立方12-20毫克。法定标准值始端加注要求是20毫克,用户端最低12毫克。剑门工业园撬装站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运行,因下寺配气站在2018年洪灾损毁后于同年9月停止运行,改由剑门工业园撬装站为下寺主城区供气。该站为无人值守站,位于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其城镇燃气高压(A)级。站内主要设置调压计量区1座,加臭装置1座,无人值守仪控房1座及其配套的配电、监控、场地冲洗等辅助生产设施,采用钢丝网围栏进行维护,加臭系通过计算机自动系统管理。2018年4月25日,天然气剑阁分公司对剑阁县城镇中压管网四氢噻吩(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其中距离本案事发现场最近的检测点为明珠卓锦城J1-5-15-B1-TY03号调压器,检测时间为6分钟,检测浓度为12(mg\m³)检测结果为符合要求,检测人为张祖豪。2018年10月10日天然气剑阁分公司对剑阁县城镇中压管网四氢噻吩浓度检测,其中距离事发现场最近的检测点为明珠卓锦城J1-5-15-B1-TY03号调压器,检测时间为5分钟,检测浓度为13(mg\m³)检测结果为符合要求,检测人为张祖豪。
***于2017年8月28日向天然气剑阁分公司申请将该房屋原房主马清琼的天然气登记过户自己名下,天然气剑阁分公司于当日与***签订了天然气供气合同,该合同6.2条约定“……用气方使用的连接天然气器具的软管不能超过两米,并不得有接口。软管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并保持软管经过的地方空气畅通,严禁使用胶软管穿越墙、门、窗”。在***当日签订的安全用气告知书上明确告知:“1、…….严禁私拉乱接管线:严禁私自改装管线、扩大用气量…….4、室内连接的天然气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cm。”***的该房屋先由其侄儿王兴洼在租住,2017年10月23日,天然气剑阁分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未发现该房屋有使用胶软管穿越墙、门、窗的情况。用户签名“杨晓霞”系天然气剑阁分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居住于该房屋内的王秀娟(王兴洼之母)代签。
本院认为,一、关于该案是否属于特殊侵权案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高度危险是指按照现有的技术发展水平,不能完全控制和有效防止的致损风险。燃气虽然属于易燃易爆品,但是作为家用天然气,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正常使用,就能控制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本案中的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也并非燃气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引起,故本案不适用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本案责任承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为过错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其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实际上就是要判断原因是否具有充分性,或者说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的充足原因。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同样的环境下为同样的行为,一般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则该条件就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况下,不认为该条件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其不过是偶然的原因而已,则此时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充分性系以“通常足生此种损害”为判断标准。
本次事故发生原因,系天然气泄漏产生,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均提供了事故调查小组《关于剑阁县“1·14”树人家园燃气事故调查的报告》作为相关主张的依据,故对该报告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是可推断为由于人为原因致使本应禁止通气的管道(通往餐厅的绿色软管)意外通气,造成大量天然气泄漏到室内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遇点火源而引发的爆炸、燃烧事故,故本次事故发生时,共处于室内的***、李娜、***,因未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且在点火焚香前未能确保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的行为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因在使用该房屋的两天时间内,三人均不能排除意外打开通往餐厅天然气阀门的可能,在无证据证实具体打开阀门的责任人的情况下,不能区分三人的过错大小,应由三人平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辩称其未做饭、未点火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因作为涉案房屋的再次无偿借住者、活动的召集者,相较于***、李娜更熟悉房屋的周遭环境,在无证据证实其尽到管理者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其无责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该报告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天然气用户未告之天然气使用者室内燃气设施情况和是否有瑕疵,也未告之天然气使用者误操作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之判定,房主***在厨房至餐厅处的软管搭接行为不符合相关规范,也未告之使用人员相应注意事项的情况下,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抗辩不知道房屋中软管的搭建,不构成免责的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天然气公司是否担责的问题。燃气公司作为城市燃气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天然气剑阁分公司通过与用户签订《天然气供气合同》以及日常对事故发生的房屋进行燃气设施及设备安全巡检时,通过发放相关安全用气指南等宣传资料,介绍了安全使用天然气常识、如何正确处理燃气泄漏、处理燃气泄漏的注意事项、如何自行查漏等安全用气的内容,尽到了合理的宣传、警示义务。关于涉案加臭剂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表明,涉案配气站系无人值守站,加臭系通过计算机自动系统管理,加臭记录也是自动生成,从事故调查组调取的相关证据并无加臭不足的记录,亦没有证据显示人为可进行相关数据的修改,且从天然气公司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的相关检测仪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故在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其他当事人主张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主次责任按8:2的责任划分较为适宜,即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承担20%,剩余的80%责任由***、李娜、***人均等额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关于***的损失确认问题。(1)医疗费1931001.50元。住院期间费用1915801.50元,***提供医院治疗病历、医疗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院外购买药品费用共计15200元,虽无医院的医嘱印证,但结合***的病情,该项费用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在治疗期间通过社会公益救助平台水滴筹共计筹的善款450229.00元,本院认为,水滴筹450229.00元其性质系原告寻求网络募捐,属于社会公益平台的一种爱心捐助,其并不能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各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2)残疾赔偿金531456元。原告系城镇居民,其主张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按2018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16元进行计算,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雄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三级,应为20年×33216元/年×80%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结合广元雄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为11200.00元(560天×20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9750元(195天×50元/天),结合***的病情证明、医院治疗病历,本院予以确认。(5)护理费77363.70元。其标准参照2018年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37401元计算,结合医院的病情证明,确定住院期间护理费39962.70元(195天×(37401÷365)×2人);结合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伤残等级,其后续护理期间暂按1年计算,即从2019年7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确认护理费为37401元,其后如继续产生相关费用,可据实再行主张。(6)误工费27146.70元。参照2018年四川省批发零售业工资50813元的标准计算,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认定为[50813元÷365天×195天]。(7)被扶养人生活费46968.00元。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父亲孟元涛、母亲袁小琴均无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子陈某元为46968.00元(23484元×4年÷2)。(8)交通费、住宿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住宿发票,结合原告的病情,其产生上述费用亦是必然,本院酌情认定10000.00元,过高主张本院不予支持。(9)精神抚慰金,本院依据医院病情证明以及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酌定为50000.00元,其过高主张不予支持。(10)后续治疗费,结合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261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11)鉴定费34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费用共计2959285.90元。
综上,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91857.18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89142.90元;
三、限被告李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89142.9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6元,由原告***负担2217.00元,被告李娜负担2217.00元,由***负担2217.00元,由被告***负担16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晓莉
审 判 员 罗 海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