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与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802民初399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8日,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对原告的天然气供应;2、赔偿原告因停止供气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多年来一直负责为原告提供天然气供应服务,被告也一直按期支付相应价款。2018年6月7日被告突然中断了对原告的供气,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生活,多次电话沟通要求恢复供气,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被告向居民供应气属于社会公共服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断原告供气,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土地证收条。拟证明原告系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莲花村五组村民。
2、天然气管道被断开并堵塞的照片两张。拟证明原告生活场所的天然气管道被断开并堵塞。
3、电话录音。拟证明2018年6月7日,因天然气管道被施工队挖断,原告当天打客服电话962××7反映管道损毁问题,但被告至今未予以采取措施恢复原告的供气。
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在起诉状陈述与事实不相符合,更无法律依据。原因如下: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供用气合同客观上已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已终止。2016年11月份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因四川健康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了东坝办事处莲花村五组的土地及房屋,并依法进行了土地征收相关信息的公告。2017年1月10日原告与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拆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领取了全部的补偿款。2018年5月8日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拆办向被告发出通知载明,莲花村五组的房屋已全部征收完毕,为保证项目得推进,要求被告拆除项目用地的天然气管道。至此,因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已经导致了客观上原、被之间供用气合同无履行的条件,这里的无履行的条件既包括原告本身无使用前提和基础,也包括被告无供气的条件,客观上合同已经终止,被告方无任何过错。2、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供用气合同在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的停气,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原、被告之间的供用气合同因政府征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双方均无履行的条件,合同已终止,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提供证据如下:
1、广元市天然气公司供用气合同业务登记单。拟证明原告用气场所为莲花村五组;
2、《供用气合同》,拟证明2012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供用气合同》,合同第7.1.2条明确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的停气,供气方(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的结婚证、户口册。拟证明原告与***系夫妻关系。
4、广利集征(2016)12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及附件;拟证明2016年11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因四川健康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建设征收了东坝办事处莲花村五组的土地,原告所属房屋及土地均属于被征收的范围;
5、2017年1月10日原告妻子***与广元市土地房屋正拆迁办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拟证明2017年1月10日原告与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拆办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
6、2017年1月10日房屋及地面附属设施补偿表。拟证明原告妻子***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
7、2018年5月8日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向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利州区分公司发出的要求拆除莲花村五组天然气管道的函。拟证明2018年5月8日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拆办向被告发函要求拆除莲花村五组的天然气管道。
8、2018年5月31日广元市利州区城北康养示范产业园项目推进办公室向四川广元金泰半山康养发展有限公司发出的要求其进行莲花村五组现场施工的通知。拟证明广元市利州区城北康养示范产业园项目推进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通知建设单位进场施工。
9、施工现场照片四张。拟证明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挖断了天然气管道,客观上导致了供用气合同不能履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莲花村五组村民。2012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广元天然气公司签订《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及业务登记单,约定:原告用气场所:东坝莲花五组,用气性质:居民生活用气,入网费支付方式:分期支付,安装费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天然气1.86元/立方米收取气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后的价格执行。《供用气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供气方的违约责任7.1.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2016年11月1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因四川健康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了东坝办事处莲花村五组部分集体土地。2017年1月10日原告***(妻子***)与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因四川健康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需对原告***位于东坝街道办事处莲花五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向原告***(妻子***)支付补偿款1083791.00元。2018年6月7日四川广元康养示范产业园项目施工队在施工中将东坝办事处莲花村五组天然气管道挖断,原告***向被告广元天然气公司客服反映该情况要求恢复供气,被告对挖断的天然气管道采取了堵塞。原告认为,被告向居民供应气属于社会公共服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断原告供气,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
另查明:2018年5月8日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向被告广元天然气公司发出《关于四川广元康养示范产业园项目天然气管道拆除的函》:四川广元康养示范产业园项目用地范围文昌社区二组(莲花村五组)的房屋已全部签订补偿协议,因项目施工过程中天然气管道未拆除,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请尽快拆除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以上事实,有土地证收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表、关于四川广元康养示范产业园项目天然气管道拆除的函等以及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加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供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了相关义务。2017年1月10日因原告***房屋被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征收,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补偿款。
2018年5月8日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向被告广元天然气公司发出《关于四川广元康养示范产业园项目天然气管道拆除的函》,加之,2018年6月7日四川广元康养示范产业园项目施工队在施工中将东坝办事处莲花村五组天然气管道挖断,被告广元天然气公司采取了堵塞措施,被告广元天然气公司停止向原告供用天然气的行为并不存在明显过错,且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是因原告房屋已被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征收,属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原告要求被告广元天然气公司恢复供气及赔偿损失5000.00元的请求,无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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