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

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杨陵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3民初377号
原告: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住址: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107022017,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406231513,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陵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52131118N。
法定代表人:杨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国智,该公司法务。
原告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陵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7元,减半收取计35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安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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