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1308号
申请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12。
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秋伟,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陵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52131118N。
法定代表人:杨向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99150.61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23日完成审计,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仍然拒不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长达2年半。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故申请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在诉讼阶段提出保全申请,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陵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9150.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06元,由***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青素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方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