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12。
法定代表人:毛维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秋伟,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24M76。
法定代表人:冉启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03民初188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5384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693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渝05破申818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本案申请执行人以向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