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2执2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路**,组织机构代码:MA28HCBH2。
法定代表人:吴**。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9)浙1022执247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汽车一辆,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