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特391号
申请人:浙江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15日经三门县诉调联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浙江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共计21000元。
二、申请人浙江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申请人***其余部分的申请请求。
三、若申请人***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浙江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自逾期之日起要求申请人***就欠款21000元的余款部分立即履行,并可要求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以21000元的余款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浙江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经三门县诉调联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三诉调第Y191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余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