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73民初263号之一
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瞳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文登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能军,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瞳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00元,由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