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财保17号
申请人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6417334元)。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以王海英名下的银行存款640000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存款6417334元(账号:8179********); 二、冻结担保人王海英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6400000元(账号:6231********)。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孝江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