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81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6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314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1民初6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