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623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185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名下无房产及保险产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