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16执异36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佳兴永顺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宁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佳兴永顺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佳兴永顺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21)津0116执141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天津市佳兴永顺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佳兴永顺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自愿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市佳兴永顺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