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佳兴永顺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1413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佳兴永顺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8号环渤海市场基础建材区KP区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5CA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41368099D(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佳兴永顺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8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733356.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于2021年11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至2022年11月8日;于2021年9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至2022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733356.6元,未受偿733356.6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8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