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04执68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政府院内,实际经营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科创慧谷3号楼3门3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津0104执68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04执68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政府院内,实际经营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科创慧谷3号楼3门3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津0104执68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