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3民初1483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城(无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告:***,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告: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