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3民初1483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城(无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告:***,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告: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