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迈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10628号
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迈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迈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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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潘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韦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