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利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鸿利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61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鸿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48号领御名苑3幢20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0501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槎桥路17号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4832650K。 法定代表人:**。 广东鸿利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8727.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鸿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鸿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616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8727.33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