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豫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荀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568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豫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荀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豫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各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豫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7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豫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才华
法官助理 施佩谨 书 记 员 邱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