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4032号
原告上海横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荀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横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李亮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横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珊珊
法官助理 潘小维
书 记 员 黄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