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831执恢837号
申请执行人:华能曲阜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郭仁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曲阜聚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张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华能曲阜热电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水县人民法院(2015)泗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曲阜聚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2015)泗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