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81民初3714号
原告:曲阜聚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裕隆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99335734。
法定代表人:李广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虎,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曲阜聚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建、孔宪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曲阜聚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聚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阜聚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