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82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524J,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传标,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993083664,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射阳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558339705,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射阳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苏118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9344950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L×××××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本院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旺××组房地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三茅街道田园新村13幢201室房地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972.5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均无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射阳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