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967号
原告(被执行人):**,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住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永联桥。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被执行人):宝旭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A楼73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满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宝旭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当日,本院向原告邮寄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其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又于2020年5月12日向其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曹顺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