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华美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148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美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创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孔阳,江苏朱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新,江苏朱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永联桥
法定代表人:杨怀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该公司员工。
关于常州华美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6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1165.68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2020年5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号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号存款数额较小,部分账户已经被冻结(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日止)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牌苏L726**、苏LN65**,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现场核查
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非正常经营。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11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科琦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