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能源(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莹,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龚德佺,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将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张军。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6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王祥远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