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终3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风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风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3民初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风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永清燕阳城二期景观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项下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均已过维修期。合同结算总金额为4807118.35元,至今尚欠1883632.58元未付。为此,上诉人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所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审理,故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北京风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程款2083632.58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72174.51元。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受理且正在审理中,原告北京风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16日向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故原告再针对诉被告财产提起的债务清偿诉讼,不符案件受理的法定条件。逐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上诉人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24作出(2021)冀10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该案。上诉人北京风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对本案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8月16日向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的起诉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