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781民初47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生,住介休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812730869B。
***诉***、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20460214070223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