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24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洪洞县堤村乡干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与洪洞县堤村乡干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1)晋1024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洪洞县堤村乡干河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洞县堤村乡干河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429328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洪洞县堤村乡干河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