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2751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咸阳市兴平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杨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3565036X。
法定代表人:郝宗张。
被告:陕西域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JLFJ63。
法定代表人:刘锦。
原告**诉被告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陕西域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陕西域博运输有限公司具体地址,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乙 燕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