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高娟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扬州市江都区高娟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扬州市江都区高娟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扬江非诉行执字第0205-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高娟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高娟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法用地一案,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扬江国土(2013)罚字第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高娟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退还非法占用仙女镇樊套村后朱组的600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院墙和厂房等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应退还非法占用仙女镇樊套村后朱组的600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院墙和厂房等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事项裁定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扬江国土(2013)罚字第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60000元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