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281执2529号
申请执行人: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枫庐新天地A5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董家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对于湾3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董家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董家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281执25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