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297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帅利,河南中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聪利、陈先顺,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枫庐新天地A5栋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363621198。
法定代表人李根。
被告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栋9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4637431G。
法定代表人安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庆雨、辛小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登望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筱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