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59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